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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的判定方法

【摘要】:2013年5月,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却被仲裁委告知仲裁时效已过一年不予受理。那么,根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如何来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本案中,小丽2012年2月从该公司离职,其后如果发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事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时的仲裁时效应该从2012年2月开始计算。这是本案中小丽不懂法、不学法所付出的代价。

案例:

小丽是某公司员工,2010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2012年2月小丽从该公司离职,2013年4月,小丽得知同时期在该公司工作的小王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报酬获得了支持。2013年5月,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却被仲裁委告知仲裁时效已过一年不予受理。

那么,根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如何来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案中,小丽2012年2月从该公司离职,其后如果发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事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时的仲裁时效应该从2012年2月开始计算。当小丽2013年5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时,仲裁时效已过一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是本案中小丽不懂法、不学法所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