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欧盟追续权指令对艺术作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解析

欧盟追续权指令对艺术作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解析

【摘要】:根据欧盟追续权指令的规定,艺术作品的定义为立体造型或图形艺术作品。欧盟指令表明复制品可以列入保护的范围之内,基于我国艺术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应该将其列入追续权的客体中。一方面,我国造假现象严重,且技术高超达到以假乱真的境界,要是复制品也列入保护的范围,不利于追续权制度的施行;另一方面,还可能以此衍生新的犯罪,以假复制品的转售骗取追续金。

追续权保护的客体是艺术作品,对于艺术作品的概念,不同国家有不同定义。根据欧盟追续权指令的规定,艺术作品的定义为立体造型或图形艺术作品。追续权指令保护特定艺术作品,即图片、拼贴画、油画素描版画、石版画、雕塑、挂毯、陶瓷、玻璃器皿和照片。如果作品已经获得艺术家的正式授权或者数量限定,复制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基于以上定义,笔者从两个具体的客体范围,以及是否包括复制品进行论述。

第一,具体的客体范围。从我国追续权修改草案可以看出,这里的美术作品的含义是十分宽泛的,并没有具体列出,这也为以后法律的施行对于客体的认定造成障碍,一般来说,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对于实用美术(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列为受保护的客体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列为保护客体,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满足日常使用的需求,其次才是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而且其造型可受专利法的外观设计保护,其作者可以通过无数次发行复制品获得报酬,从本质上看,其是一般著作作品,不满足追续权客体的特殊性质,并不是追续权的美术作品。

第二,不包括复制品。欧盟指令表明复制品可以列入保护的范围之内,基于我国艺术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应该将其列入追续权的客体中。一方面,我国造假现象严重,且技术高超达到以假乱真的境界,要是复制品也列入保护的范围,不利于追续权制度的施行;另一方面,还可能以此衍生新的犯罪,以假复制品的转售骗取追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