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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保护环境相邻权重要补充

【摘要】:从上文观之,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从法律沿袭到制度环境再到责任认定标准,似有很多不同:前者通过所有权的排除妨害理论来保护环境相邻权,后者则通过设立“新”的侵权责任机制来解决近邻妨害;但经仔细对比后会发现德、法两国在环境相邻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认定责任时,都以正常人的容忍限度作为判断标准。

从上文观之,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从法律沿袭到制度环境再到责任认定标准,似有很多不同:前者通过所有权的排除妨害理论来保护环境相邻权,后者则通过设立“新”的侵权责任机制来解决近邻妨害;但经仔细对比后会发现德、法两国在环境相邻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认定责任时,都以正常人的容忍限度作为判断标准。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责任构成要求满足“重大性”这一要件,而重大与否是通过理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的。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则规定了“通常的”近邻间容忍义务,只有超出一般人通常的容忍限度才成立侵权责任。

其次,基于情势的考量和利益衡平的目的,都对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了诸多的限制,共同的限制因素有:(1)获有行政许可的企业或场地;(2)营业禁止会对民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场地;(3)排除妨害所需的费用大大超过妨害所产生的利益时。

再次,德、法在对妨害排除请求权予以限制的同时,都对其设立了替代性的救济形式,即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二者的请求权理论基础不同:德国采强制牺牲说,法国视为近邻妨害的侵权责任;但是以债权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替代这一救济途径却是求同存异的。

综观上文,物权请求权虽然作为第一性救济手段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权的完满,但是在环境相邻权的保护上,因为现代社会的相邻权规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追求物的最大化利用,还作为利益冲突法在私法社会化的背景下体现出一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所以以回复所有权圆满的物权请求权为主的保护手段在实践中会过于僵化,额外增加企业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也无法调和复杂的不可量物侵入问题,这是我国《物权法》对环境相邻权的保护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