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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摘要】:◎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法律责任或后果劳动关系不确定。入职满一年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建议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第3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3)第2条。

◎法律责任或后果

劳动关系不确定。劳动者自入职后一个月起可主张双倍工资至入职满一年,共11个月。入职满一年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

(1)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但愿意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2013.4.27)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无理由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的规定,无论用工是否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法解除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已尽了诚信磋商义务,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劳动者就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5)上述规定要求确认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现实情况显得相当复杂,建议人事与劳动者进行直接面谈并制作谈话笔录来了解、确定。

(6)用人单位应统一建立职工名册或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此类情形。

①此规定似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相矛盾,且效力级别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