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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林与邢台公交公司清算纠纷案例

【摘要】:大众巴士公司筹建及运营过程中由公交总公司管理。2015年1月28日王秋林向法院起诉,主张2001年8月23日公交总公司在发放2001年上半年的分红时,从其应得分红中无故扣除1700元。公交总公司已将大众巴士公司解散,却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判决:一、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秋林44440元及自2013年11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秋林其他诉讼请求。

2000年4月,公交总公司筹建邢台公交大众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众巴士公司),大众巴士公司参与公交线路的市场运营到2009年11月,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大众巴士公司筹建及运营过程中由公交总公司管理。公交总公司为了筹建等事宜,面向公司员工进行募集,王秋林作为本公司员工,2000年4月投入股金101000元,2001年1月王秋林又投入股金10100元,2007年1月22日王秋林又增加投入股金44440元,王秋林共计投入155540元,公交总公司给王秋林开具了收据,王秋林逐年得到分红共计448699.40元。2013年11月6日,公交总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退给王秋林前两次缴纳的股金111100元,尚有股金44440元未退还。2015年1月28日王秋林向法院起诉,主张2001年8月23日公交总公司在发放2001年上半年的分红时,从其应得分红中无故扣除1700元。公交总公司已将大众巴士公司解散,却没有依法进行清算。请求判令公交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清算,返还股金44440元,补发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分红491284.20元,返还克扣的分红1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亦认可收到原告44440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退还该款,故原告现要求退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可对集资入股股金可自愿支取,不支取的按同期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44440元的利息,计算期限自2013年11月至履行完毕之日。大众巴士公司并未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公交大众巴士公司进行清算,并向全体股东公布清算明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应支付2008年—2013年11月分红491284.20元的主张,其提交的证据显示2008年分红37329.60元,2009年分红57549.80元,2011年已得21109元,2012年已得6372.70元,2013年已得5919.41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2008年—2013年分红具体数额应为491284.20元,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返还克扣的分红1700元,原告承认该1700元是因为1988年与他人争执,发生的医疗费,引起扣除借款,与其主张分红并非一致,故本院不予处理。判决:一、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秋林44440元及自2013年11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秋林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