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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有效性研究成果

【摘要】:(一)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贯穿立案前后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有效促进案件公正裁决。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非法院资源,因为有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参与案件协调,他们会非常专业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进行说明,既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利于行政法官从审判的角度对被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增加一定的专业性考量。

(一)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贯穿立案前后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有效促进案件公正裁决。采取“三位一体”大协调全面运行方式进行案件协调,可以充分利用非法院资源,因为有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参与案件协调,他们会非常专业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进行说明,既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利于行政法官从审判的角度对被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增加一定的专业性考量。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发现,因为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其工作人员包括来自各行政机关或部门的高级行政人员,所以在资历上具备了一定的优势,而这正是我国缺乏的;另外,从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也不难看到,其诉讼模式是“行政裁判+行政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裁判可以看作美国行政诉讼的初审程序,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裁判机构可以认为是美国行政诉讼的初审机构,由此可以看到美国行政执法的严谨和对后期行政诉讼的基础性的作用,相形之下我国的行政诉讼运行方式就单纯很多,导致辐射性的或辅助性的功能也缺乏很多。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们需要在案件审理的资源方面得以拓展,也许协调是一种好的方式,实际是间接地扩大和利用了行政资源。

(二)优化司法环境,为多元化解决行政纠纷提供良好氛围,可以有效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一起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行政争议防控体系,维护政府形象,缓和官民对立情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同时也逐步实现从原来个案监督到现在制度化监督的转变,形成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推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由于中国目前的体制,司法难以彻底摆脱某种程度上的干扰,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包括被告在内的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将“行政诉讼应诉协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可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形成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考核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也对行政机关进行一定的考核,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以尽量杜绝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