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该项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章程规定加以剥夺。法院据此认定袁朝辉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2023-07-30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前提
设立任何公司都有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责任只能由发起人承担,因此,处理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前提是发起人的认定。裁判观点认为,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法律特征:①签署公司章程;②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③履行公司设立责任。实践中,应当将公司发起人与股东进行区分,不具有发起人身份的公司股东不应当承担发起人责任。
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何种原因,全体发起人承担两种责任:第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第二,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裁判观点,发起人负有以上两种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设立失败,因此原告首先应当举证公司未能设立,或者公司虽然设立,但是并非依据公司设立协议设立公司,使得设立公司的原合意落空。
其次,在发起人之间,对公司未设立产生的费用和债务,首先应当按照约定分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则应当将发起人的过错程度纳入责任分配的考量中,根据发起人的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如果发起人均有过错,又难以判断过错的主次,则依照发起人无过错时的责任分配方式进行责任分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公司设立侵权时的发起人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时的发起人责任
例如,公司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而营业执照签发前提是确立住所,住所就涉及签订租赁协议、装修协议、买卖协议等问题,如果公司后来设立出现问题,以上协议就可能无法履行进而引起出租人出卖人等债权人的诉讼,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一点要注意,债权人不能同时要求发起人与设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立二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四)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发起人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将发起人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前提限定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设立后的出资违约行为,二期出资违约行为未包括在内。换言之发起人并非对股东的所有出资违约行为均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其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公司法判例与实务的文章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该项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章程规定加以剥夺。法院据此认定袁朝辉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2023-07-30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股东资格,但相应的股东权利会受到影响。这是公司法在保障公司自由发展和保护原股东利益之间所作的平衡。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7-30
但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再审审理的“华工案”旗帜鲜明地撤销了“海富案”中确立的规则,首次承认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2023-07-30
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故其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本案系塑料公司作为股东请求实业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引起的纠纷,苏某作为公司另一股东,其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必然影响本案审理。判决实业公司按临时股东会决议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
2023-07-30
原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无关,公司可以在另案中予以主张。京02民终10118号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辰宇实业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中,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股权归属,公司以正在申请再审,涉案股权归属未定为由,拒绝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
2023-07-30
虽然该表述意在列举显名股东脱离股东身份的情形,但从知情权系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不得自行放弃等属性,应当能够合理推断出隐名股东此时应当可以行使知情权的结论。由此可见,在以后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不排除人民法院会逐渐转变对于原告“股东身份”的确认标准,相对淡化以登记作为绝对判断标准的裁判思路。......
2023-07-30
“依法”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就可能出现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违反认股协议缴纳股款的情况。对出资事实本身的确认及对出资性质的甄别是司法实践的两个难点问题。同时,这也是确认其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基础性依据。......
2023-07-30
公司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其所投入的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此形成的相关争议应另寻法律解决途径。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股份公司被设计为公众公司及资合公司,因此法律并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2023-07-3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