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证照的不当持有,应当由证照所有权人即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在“张长天、张辉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禾山公司目前处于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状态,禾山公司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在客观上存在障碍,张辉强、林丽琼从实质要件来看具备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均确认了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中的适用。......
2023-07-30
1.要求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公司证照
为公司管理的便利,一般公司的公章都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但组织体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旦被解除授权,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证照。(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谢庆华作为宝旺钢材公司原董事长,在其履职期间可以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而宝旺钢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后,谢庆华被免除董事长职务后,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没有法律依据,宝旺钢材公司要求谢庆华移交宝旺钢材公司公章一枚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要求原承包人返还证照
鉴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成为证照管理人,所以在相关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公司有权要求原管理人返还证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宏伟是否有权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罗邦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作出约定,且吴宏伟并非罗邦公司股东;根据裘文俊与吴宏伟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承包期内罗邦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应由裘文俊保管,吴宏伟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的行为并无依据。现承包期已满,罗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罗邦公司需要相关证照进行解散及清算事宜,罗邦公司要求吴宏伟返还上述证照的诉请合理。
对于吴宏伟关于裘文俊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抗辩,公司系拟制的人格,因罗邦公司公章现由吴宏伟持有,本案系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裘文俊作为罗邦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吴宏伟的上述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吴宏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返还给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
3.对侵占公司公章的非证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非公司指定的证照管理人无故侵占公司证照的,可以提起诉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平为万锦公司的股东,虽办理手续领用万锦公司相关印章,但其并非万锦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享有保管、占有万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有章的权利。万锦公司要求返还上述印章,王平应返还以便于万锦公司正常经营使用。万锦公司要求王平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系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内部管理使用的印章,非法占有人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或其他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使用,万锦公司要求判令王平停止使用万锦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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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为了给予裁判者一个公知的标准,后来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对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四种具体举例释明,均是公司解散纠纷的受理条件及裁判实质审查条件。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
2023-07-30
(二)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三)逾期出资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及分期缴纳的具体办法,当股东未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时,就产生逾期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
2023-07-30
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故其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本案系塑料公司作为股东请求实业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引起的纠纷,苏某作为公司另一股东,其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必然影响本案审理。判决实业公司按临时股东会决议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
2023-07-30
公司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其所投入的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此形成的相关争议应另寻法律解决途径。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股份公司被设计为公众公司及资合公司,因此法律并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2023-07-30
1.股东、董事、监事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提起公司决议确认纠纷的原告主体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法律条款,有权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主体为股东或者董事,因此,股东、董事有权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2023-07-30
黎勇原为金农科技公司职工,2016年9月30日,黎勇与金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一致协议从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谓股权回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因此退出公司,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后,黎勇成为金农科技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23-07-30
同年3月2日,浙**汇集团复函称,股权转让不会对投资集团公司原对滁州市政府的相关承诺有任何影响。同年4月1日,浙**汇集团回函表示,对国有资本参股事宜,同意按照滁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与滁州市国资委进行协商洽谈。后滁州市国资委、滁州工投公司根据评估结论变更了诉讼请求,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遂将本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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