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的类型

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的类型

【摘要】:现承包期已满,罗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罗邦公司需要相关证照进行解散及清算事宜,罗邦公司要求吴宏伟返还上述证照的诉请合理。故非公司指定的证照管理人无故侵占公司证照的,可以提起诉讼。万锦公司要求返还上述印章,王平应返还以便于万锦公司正常经营使用。万锦公司要求王平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1.要求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公司证照

为公司管理的便利,一般公司的公章都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但组织体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旦被解除授权,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证照。(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谢庆华作为宝旺钢材公司原董事长,在其履职期间可以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而宝旺钢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后,谢庆华被免除董事长职务后,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没有法律依据,宝旺钢材公司要求谢庆华移交宝旺钢材公司公章一枚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要求原承包人返还证照

鉴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成为证照管理人,所以在相关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公司有权要求原管理人返还证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宏伟是否有权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罗邦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作出约定,且吴宏伟并非罗邦公司股东;根据裘文俊与吴宏伟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承包期内罗邦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应由裘文俊保管,吴宏伟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的行为并无依据。现承包期已满,罗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罗邦公司需要相关证照进行解散及清算事宜,罗邦公司要求吴宏伟返还上述证照的诉请合理。

对于吴宏伟关于裘文俊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抗辩,公司系拟制的人格,因罗邦公司公章现由吴宏伟持有,本案系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裘文俊作为罗邦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吴宏伟的上述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吴宏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返还给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

3.对侵占公司公章的非证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非公司指定的证照管理人无故侵占公司证照的,可以提起诉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平为万锦公司的股东,虽办理手续领用万锦公司相关印章,但其并非万锦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享有保管、占有万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有章的权利。万锦公司要求返还上述印章,王平应返还以便于万锦公司正常经营使用。万锦公司要求王平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系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内部管理使用的印章,非法占有人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或其他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使用,万锦公司要求判令王平停止使用万锦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