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主体-《公司法判例与实务》

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主体-《公司法判例与实务》

【摘要】:1.股东、董事、监事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提起公司决议确认纠纷的原告主体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法律条款,有权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主体为股东或者董事,因此,股东、董事有权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实务中是明确的,应直接列公司为被告,而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谁有权提起确认之诉在公司法上并不明确,我们为此作出了以下的分析。

1.股东、董事、监事

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提起公司决议确认纠纷的原告主体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法律条款,有权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主体为股东或者董事,因此,股东、董事有权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有权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也为监事可以提起决议确认之诉增加了法律依据

2.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作出的决议系公司内部决议,对公司内部人员产生效力并不直接涉及公司外部人员,而因决议的违法违规只会直接造成公司和内部人员的利益受损,从维护公司和内部人员的利益角度考虑,因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而受损的公司内部人员应有权利提起确认之诉;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的公司内部人员的范围不应过广,普通的员工在利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赋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条件下提起决议确认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提起决议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