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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雪豹面粉决议纠纷:公司法实务案例

【摘要】:8月27日,筹备组形成雪豹面粉有限公司换届选举办法上报我局。庭审中徐有良、韩西庆否认签名系本人所签。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做出《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雪豹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粮食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0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100%的董事出席了会议。上述会议的召集人为梁德兴,后雪豹公司依据上述三个决议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雪豹公司成立于2002年元月28日,注册资金为675000元,每股金额100元,股本总金额675000元。该公司章程载明有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向公司投资入股者即成为股东,股东代表代表所有出资人的意愿,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权利,股东代表33人。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为50人以下,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代表为该公司备案股东,未成为股东代表的股东为工商备案的隐名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实际为股东会。韩西庆、李德刚、徐有良系雪豹公司的股东代表即工商备案股东。2002年元月28日雪豹公司分别向韩西庆、李德刚、徐有良出具了股权证,股权证载明:韩西庆、李德刚、徐有良出资额分别为48000元(投资股数480股)、12000元(投资股数120股)、3000元(投资股数30股)。

2014年1月3日,平顶山市粮食局出具《雪豹面粉有限公司换届选举纪事》载明:2013年7月18日与7月24日在市粮食局三楼会议室,雪豹公司部分职工代表向大部分董事就公司开发收益的开支情况和公司下一步工作开展等问题进行了质询,做了一些讨论,公司大部分股东对现在主持工作的董事会已不再信任,他们要求现任公司董事会辞职,另行推举召集人,主持今后的董事会选举和公司资产处置。在7月18日的会议中,韩西庆宣布不再担任召集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成员也均口头或电话表态不担任召集人,部分董事表示辞职。在7月24日的会议中,公司大部分董事(韩西庆、史某、姜艳*、李某1和监事冯某、王**)书面辞职。根据《公司法》四十一条之规定,在这种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均无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会议决议以61名股东代表103股(有书面签字和指印)通过,推举梁德兴为新的召集人,组成雪豹公司选举筹备组。8月27日,筹备组形成雪豹面粉有限公司换届选举办法上报我局。随后,我局当时主持工作的赵*增局长和赵剑冰局长将选举办法和公司的现状以及股东同志们的意愿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同意由股东合法推举的召集人牵头在法律法规的框架约束下依法推进公司下一步工作。10月24日,雪豹公司梁德兴等筹备组人员和部分股东、职工代表就推进公司董事会选举等问题进行了见面交流,赵剑冰局长主持会议,韩西庆、梁德兴、孙*杰、杜*明、刘*贤、史某等相继发言,经过多方讨论和征求不同方面意见,会议多数人员认为没有合法组织领导,企业不可能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政府也有必要来约束企业资产的处置和分配,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但选举应是大势所趋。11月1日,筹备组梁德兴、史某、姜*召、温某等同志向市政府法制办刘主任咨询了有关企业筹备选举的问题,对选举办法进行了审议,最终得出结论,筹备组的选举办法不存在法律障碍,具备进行选举的条件。随后,筹备组继续推进选举工作。11月29日,在局三楼会议室,由筹备组梁德兴主持,李某2、康某、冯某等共13位股东代表参加进行了座谈,对筹备组前期工作做了通报,筹备组也做了表态,希望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主动找筹备组说明,愿意更有才能的人带着主导选举,如果没有反对意见筹备组的工作将继续推进。12月28日上午9时,市粮食质检所七楼会议室,由筹备组梁德兴主持,李*胜、汪*娟等22位股东代表参加了雪豹公司换届选举开箱唱票。会议经由李某3、席*、田*晋三位同志检查票箱,当众说明与封箱时无误。后经总监票人席宇、唱票人李某2、计票人李某3、监票人李*远四人开箱唱票,选举共发出选票215张,收回177张,其中董事会收回有效票168张,无效票9张,监事会选票收回167张有效票,无效票10张。最终计票结果为董事会成员梁德兴、姜*召、韦某、张某、康某、王*梅、王*媚;监事会成员陈*强、温某、冯某。

2013年7月24日,韩西庆本人书写“即日起本人同意辞去雪豹公司董事职务”。

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做出《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雪豹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粮食局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70%以上的股东出席了会议。经公司股东会70%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1.免去韩西庆、史某、姜*召、邵*海、韦某、李某1、徐*良董事职务,免去温某、丁*西、冯某监事职务。2.选举梁德兴、姜*召、韦某、张某、康某、王*梅、王*媚为董事。选举温某、陈*强、冯某为监事。3.变更经营期限为长期。4.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该决议显示有签字股东共24人,名单如下:王某、李某3、孙某、温某、陈*玲、毛*红、陈*、徐*国、史某、许洁、李某2、康某、侯*国、李*运、常*君、王*详、于*民、吴*丽、吕*东、韦某袁某、李某1、姜*召、冯某。

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做出《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一),该决议载明:雪豹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粮食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0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100%的董事出席了会议。经公司董事会100%的董事表决同意,免去韩西庆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签字董事名单如下:姜*召、韦某、徐有良、韩西庆、李某1、邵*海、史某。庭审中徐有良、韩西庆否认签名系本人所签。该决议免去了韩西庆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做出《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二),该决议载明:雪豹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粮食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0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100%的董事出席了会议。经公司董事会100%的董事表决同意,选举梁德兴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签字名单如下:梁德兴、姜*召、韦某、康某、王*媚、王*梅、张某。该决议选举梁德兴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述会议的召集人为梁德兴,后雪豹公司依据上述三个决议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雪豹公司方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其参加了2016年12月12日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当时共有十几个人到粮食局大院,因人数没有过半,会议未开成,当天回到公司办公室开的会。因营业执照长期没有年审,被工商部门吊销,开会最主要是营业执照的事情,其他小事记不清了。证人李某1出庭作证称:“2016年12月中上旬,公司通知我开会,会议内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不知道召集人是谁,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就回公司办公室开会了,没有选举事项。”证人李某2出庭作证称:“陈国强2016年12月通知我的,召集人是谁我不知道,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就回公司办公室开会了,是否有选举事项不知道,会议决议事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证人史某出庭作证称:“陈国强在12月12日前的一天下午通知我的,召集人是谁我不知道,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我签完字就走了,会议决议事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当天就说办营业执照的事,没有说其他事。”证人温某出庭作证称:“梁德兴12月初通知我的,召集人是梁总。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就回公司开会了,会议决议事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具体记不清了。”证人康某出庭作证称:“办公室陈国强通知我的,2016年12月初通知的,召集人是梁德兴,先去粮食局,因人少没开成又回公司办公室开的,会议决议事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是否有选举事项不知道。”证人温某出庭作证称:“这个会谁通知的记不清了,开会前几天通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召集人是梁德兴,先去粮食局,去的人不多,我在外地打工,我只在决议上签完字就走了,其他事项我不清楚。”证人袁某出庭作证称:“公司董事王建梅通知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梁总召集的,会议决议事项办理营业执照。”证人冯某出庭作证称:“温某12月初通知我的,不知道召集人是谁,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就回公司办公室开会了。会议决议事项有两项内容,说办理营业执照,具体记不清了,当天有选举董事事项。”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称:“王建梅提前四五天通知我,召集人是梁总,说是去粮食局,但是人少没开成,就回公司办公室开会了。会议决议事项有三四项内容,主要是恢复营业执照,是否有选举事项记不清了。”证人孙某出庭作证称:“王建梅通知我的,谁召集不清楚。先去粮食局,人不多,又回办公室开会了,会议结束后我签了字,会议主要是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记不清了。”证人李某3出庭作证称:“王建梅提前三四天通知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先去粮食局,当时去了十几个人,后来没开成又回办公室开会,主要是为恢复补办营业执照开的会。”证人韦某出庭作证称:“因公司长期未年审,召开公司股东会恢复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当时通知到粮食局开会,但是人数没到齐。我就在一个股东会决议和两个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我真实意思,签完字就中途离场了。签字的地点是在粮食局院内。”

2018年5月14日平顶山市粮食局出具的《关于雪豹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关于雪豹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问题,根据我局查询掌握的信息,2014年至2017年该企业未在市粮食局召开过公司会议。特此说明。”2018年11月6日平顶山市粮食局出具的《关于雪豹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根据我局掌握的信息,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未在市粮食局会议室召开过会议。特此说明。”2018年11月21日平顶山市粮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雪豹公司2016年召开股东会的问题,经过对十余名企业股东代表了解,真实情况为:2016年12月12日原定于在市粮食局会议室召开股东会,由于人员外出谋生打工,当日仅三分之一的股东代表到场,当时在院内表决,最终会议通过的决议有三分之二股东代表签名,会议决议以签名真实性为准。”张某等证人证言与市粮食局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16年12月12日雪豹公司未在市粮食局(包括在市粮食局院内)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且召开会议的议程事项均不明确。

再查明,雪豹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的公司章程,该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代表大会由上届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临时会议除外)。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二、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除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三、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18年12月18日,平顶山粮食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关于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2013的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过程,当时我局出具的《选举纪事》有明确记载。现就未尽事宜说明如下:一、市粮食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换届选举、人事安排、法人治理结构无管理权,因历史沿革和基于企业信访责任,主持和见证了换届工作的一部分协调工作,其换届选举工作主体仍然是企业股东推举的召集人、筹备组。二、市粮食局主持或见证了原董事会、监事会辞职、推举召集人、成立筹备组、产生换届选举办法等工作。但选举方法的具体执行因职权和条件限制,我局无法监督其具体措施过程,选票的真实性由投票人本人负责。三、2013年12月28日的选举唱票,市粮食局仅提供了场地,出席人员只为旁听结果和维持秩序,未发言未签字。因不是当场投票,投票过程不在我局的监督之下,参加会议并不代表我局任何官方立场。四、选举过程中,韩西庆等股东(合计股份约30%)三次书面反映关于选举的程序方法、表决方式、时间跨度等方面的疑问。选举后,引起了宁新新等三四十名上访股东和职工群众强烈不满,要求市粮食局对企业选举结果进行表态。信访局和市主管领导与上访群众座谈后,有关领导要求鉴于反映的严重问题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严格审查选举的合法有效性。我局当时表示,因没有参与选举全程无法表态,既没有承认其选举结果,也无须否定。

韩西庆3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雪豹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个决议)及《平顶山雪豹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两个决议)均不成立;2.本案诉讼费由雪豹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