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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与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公司法判例与实务

【摘要】:2015年12月22日,案外人深圳韬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向灯塔公司转账3000万元,2016年1月13日,该中心向张炜转账1900万元,2016年3月14日,韬蕴上海公司向张炜转账5100万元。本案一审庭审中,张炜确认其已收取股权转让款1亿元。

2015年12月6日,张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温晓东订立2015协议,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张炜在案外人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及案外人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塔公司)(上述两案外人为涉案股权转让的两目标公司)分别拥有25%股权,且可确认代为收购包岩丰、朱成持有的上述两目标公司各26%的股权,同时张炜有意转让其在上述两目标公司的51%全部股权,该要求已获得上述两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两目标公司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温晓东同意受让张炜分别在两目标公司拥有的51%股权,两目标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温晓东受让张炜在两目标公司分别拥有的51%股权。第一条为股权转让内容及方式:1.由温晓东或温晓东指定的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汉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朱成共同发起设立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晓东持有该公司51%股权。2.温晓东以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张炜持有及代为收购的两目标公司股权共计51%。3.汉唐公司、朱成将其持有的两目标公司股权共计49%注入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持有该公司49%股权。4.完成上述股权收购和注入后,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两家目标公司100%股权。第二条为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张炜同意以331500000元价格将其在两家目标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温晓东,温晓东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2.温晓东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张炜:在本协议签订后,完成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该公司向张炜支付1亿元(最好在12月10日前支付5000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5000万元),作为张炜代为收购两目标公司26%股权的部分价款;张炜在收到上述价款后将全部出让股权变更至韬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温晓东在向张炜支付第一笔股权价款的12个月内,分期向张炜支付剩余的价款231500000元。具体支付时间如下:第3个月支付5000万元,第12个月支付全部余款181500000元,若支付时间调整双方协商确定。3.温晓东同意对分期支付的款项按照10%的年利率向张炜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三条为张炜保证与声明:……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张炜即张炜所代表的原股东承担……第六条为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待双方理顺、核查财务账目后,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完成交接……第八条违约责任: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9日,韬蕴上海公司成立,其股东为案外人汉唐公司、韬蕴北京公司及朱成。

2015年12月22日,案外人深圳韬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向灯塔公司转账3000万元,2016年1月13日,该中心向张炜转账1900万元,2016年3月14日,韬蕴上海公司向张炜转账5100万元。2016年3月16日,灯塔公司、亚龙公司投资人信息由张炜、包岩丰、朱成、汉唐公司变更为韬蕴上海公司。之后,因后续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遂涉讼。本案一审庭审中,张炜确认其已收取股权转让款1亿元。

2016年3月14日,张炜、包岩丰作为转让方(甲方)又与作为受让方(乙方)韬蕴上海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转让标的为灯塔公司、亚龙公司各51%股权,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5年12月26日。该协议第二条为陈述及保证:2.1为本协议之目的,转让方于此向受让方陈述及保证如下:……(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未在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和其他第三者权益。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未隐瞒、遗漏任何与本股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任何对外负债,包括任何或有负债(如对外提供担保等)……(4)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信息、档案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夸大、隐瞒的成分……(7)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未涉及任何争议、处罚或司法程序,不存在任何欠税、偷税、漏税等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税收争议、税收处罚或相关司法程序的其他情形。(8)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没有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强制措施或执行程序等;不存在任何已生效的,以目标公司为对象的,对目标公司不利的,未履行完毕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行政命令或决定;亦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任何程序的潜在威胁;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目标公司为乙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等,由目标公司负责解决,但因此引发的责任应由转让方承担(包括赔偿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第三条股权转让:3.2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331500000元,包括5100万元的股权平行转让价款,以及新股东代标的公司偿还原股东的借款。其中:收购包岩丰持有的两标的公司各30%股权价款3000万元,收购张炜持有的两标的公司各21%股权价款2100万元,共计5100万元。其余款项作为受让方向两标的公司的借款,指定用于偿还包岩丰和张炜给两标的公司的股东借款。3.3双方确认,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如下:1.张炜、包岩丰确认,韬蕴上海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6年1月13日分别通过其关联公司向张炜、包岩丰指定的账户支付3000万元和1900万元。2.受让方在本协议的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的当日,即2016年3月14日向转让方指定账号支付5100万元,转让方在收款当日将其转让的两目标公司的全部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3.受让方在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价款后的12个月内,分期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231500000元。受让方同意对该部分分期支付的款项按照10%的年利率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五条为违约责任:5.1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额。5.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或不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义务,其结果实质性地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交割不能完成,则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因本次交易终止导致守约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5.3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但如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违约方应根据对方要求,立即返还对方已做之给付,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九条为生效及其他:……9.2本协议包含各方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各方(包括受让方的关联方温晓东)与转让方之间、及/或与目标公司之间就本次交易的任何有关事宜所作出的其他合约、磋商、谈判、安排、陈述或交易……。协议另对各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张炜提供的该份协议签署页末载明:“本协议仅为财务入账及审计之用,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真实文本,股权转让的正式文本仍以2015年12月温晓东与张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并加盖了韬蕴上海公司印鉴,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份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张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温晓东、韬蕴上海公司向张炜支付股权转让款231500000元;2.温晓东、韬蕴上海公司向张炜支付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费(以23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3.温晓东、韬蕴上海公司支付张炜律师费损失396万元。

温晓东、韬蕴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张炜与温晓东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张炜、包岩丰与韬蕴上海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张炜向韬蕴上海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从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