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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收购权限行使条件

【摘要】:(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一)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六十日)和诉讼期限(九十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