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该项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章程规定加以剥夺。法院据此认定袁朝辉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2023-07-30
(一)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六十日)和诉讼期限(九十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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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该项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章程规定加以剥夺。法院据此认定袁朝辉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2023-07-30
黎勇原为金农科技公司职工,2016年9月30日,黎勇与金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一致协议从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谓股权回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因此退出公司,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后,黎勇成为金农科技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23-07-30
通常股东知情权仅指公司股东知情权,并不包括监事等其他主体。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公司要要求其依法补足,并承担其他法定的责任,但不能以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23-07-30
虽然该表述意在列举显名股东脱离股东身份的情形,但从知情权系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不得自行放弃等属性,应当能够合理推断出隐名股东此时应当可以行使知情权的结论。由此可见,在以后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不排除人民法院会逐渐转变对于原告“股东身份”的确认标准,相对淡化以登记作为绝对判断标准的裁判思路。......
2023-07-30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股东资格,但相应的股东权利会受到影响。这是公司法在保障公司自由发展和保护原股东利益之间所作的平衡。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7-30
个人信息删除权,又称为个人信息消除权,指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可以请求数据控制人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这里的“删除”相较于普通的删除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缘于信息与信息存储的特性。信息主体行使删除权的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旦该收集目的不复存在,那么对于整个个人信息的控制而言就丧失了合理性依据,因此信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2023-07-30
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常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并提起诉讼。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否则,即酿成此诉。......
2023-07-30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原告周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被告建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提供的四位股东离职情况与本案不具可比性,尚不能充分证明公司章程排除继承的问题。......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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