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勇原为金农科技公司职工,2016年9月30日,黎勇与金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一致协议从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谓股权回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因此退出公司,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后,黎勇成为金农科技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23-07-30
2016年9月11日,解云平与麒丰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鉴于麒丰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公开转让,解云平认购麒丰公司发行的股份30万股,价格为1.4元/股,认购价款为人民币42万元。解云平应于协议生效之后三日内,将全部认购款足额打入麒丰公司指定账户(412001201018010060737)。”同日,解云平作为乙方和张彦辰为丙方、麒丰公司为甲方签订《回购协议》一份:“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就公司认购协议签订后可能出现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作为认购协议的回购协议,各方须共同遵守:
3.1若无不可抗力,甲方麒丰公司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工作。如不能实现,乙方解云平可以选择继续持股或要求丙方张彦辰按原认购金额回购其所持有的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乙方选择回购,则丙方同意在60个工作日内按原认购金额回购乙方所持有的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投资额,按照年化收益10%支付乙方利息,支付利息按乙方实际投资时间计算。
3.2若无不可抗力,甲方承诺: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如不能实现,丙方同意按原认购金额回购乙方所持有的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投资额,按照年化收益10%支付乙方利息,支付利息按乙方实际投资时间计算。”
协议签订后,解云平于2016年9月12日将42万元汇入麒丰公司指定的上述账户。2016年10月6日,解云平作为乙方和张彦辰为丙方、麒丰公司为甲方又签订《增资附加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鉴于乙方已签署关于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及回购协议,已经按相关协议约定的条件、金额及价格,乙方作为投资者不参与甲方企业经营管理,并委托丙方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融资、挂牌上市、银行贷款等业务。丙方作为公司管理人恪守职业操守,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及营业状况报告,以保障乙方合法权益。”麒丰公司给解云平签发了股权证书。2017年12月18日,麒丰公司发布《告投资人书》:“麒丰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工作,各个投资人所持股权及原协议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若到期后,未能完成挂牌或境外上市工作,给予各投资人回购股权。”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麒丰公司净利润为1362.053608万元,亦未能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工作。2018年5月9日,解云平向麒丰公司提出回购申请书。2018年7月16日麒丰公司承诺在2018年7—10月每月月底前每月不低于12万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后解云平多次找麒丰公司要求支付回购款,麒丰公司拖延给付,引发诉讼。一审庭审中,麒丰公司称,2016年8月17日,衡循公司与麒丰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合伙欺诈,但麒丰公司未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麒丰公司自认截止庭审结束时公安机关未立案,麒丰公司亦未主张行使合同撤销权。
解云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彦辰支付回购款42万元、利息90000元(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10%标准,自2016年9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及违约金28300元(以本息合计5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0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上共计538300元;2.判令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麒丰公司对以上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张彦辰、麒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有关公司法判例与实务的文章
黎勇原为金农科技公司职工,2016年9月30日,黎勇与金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一致协议从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谓股权回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因此退出公司,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后,黎勇成为金农科技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23-07-30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该项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章程规定加以剥夺。法院据此认定袁朝辉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2023-07-30
(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023-07-30
为了给予裁判者一个公知的标准,后来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对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四种具体举例释明,均是公司解散纠纷的受理条件及裁判实质审查条件。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
2023-07-30
原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无关,公司可以在另案中予以主张。京02民终10118号北京前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辰宇实业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中,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股权归属,公司以正在申请再审,涉案股权归属未定为由,拒绝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
2023-07-30
原告以其已履行了将股权转让款存于被告姜秀兰名下之义务为由,主张被告姜秀兰将其持有的被告三环集团公司的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志超名下,并由被告三环集团公司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杨文华并非法律上的东方上宇公司股东,故其要求变更东方上宇公司的工商登记为杨文华在东方上宇公司占有2%出资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07-30
公司的分类就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进行的划分。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调整。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限制、公司股份能够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
2023-07-27
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纠纷,则是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公司减少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因此,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减少一般不被允许,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减资行为采取认可态度,但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减资程序,同时规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23-07-3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