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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健,史东明,吴钰与联合智信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例

【摘要】:2016年6月15日至9月19日,戴健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8.44万元、史东明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126.5万元、吴钰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30.06万元。戴健、史东明、吴钰已经与联合智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戴健、史东明、吴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8.44万元、返还史东明116.5万元、返还吴钰30.06万元;2.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史东明、吴钰利息22.5万元;3.要求先锋国盛公司、先锋创业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智信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南,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

2016年6月14日,联合智信公司作出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上载:“先锋投资集团于2016年6月14日在北京网信大厦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际出席2人,经出席会议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联合智信公司高管和集团以1∶2比例投资643万元。高管资金投入共计200万元,集团资金投入共计443万元。”

2016年7月5日,联合智信公司作出2016年第三次董事会决议,上载:“联合智信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在北京网信大厦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董事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成员应到4人,实际出席3人,经出席会议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一、通过股东方委托顶尖云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联合智信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派驻吴珏为联合智信公司财务负责人。二、通过联合智信公司高管股权方案,史东明出资127.24万元,占比9.54%;吴钰出资36.44万元,占比2.73%;戴健出资36.32万元,占比2.72%。”

2016年6月15日至9月19日,戴健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8.44万元、史东明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126.5万元、吴钰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30.06万元。戴健、史东明、吴钰认可联合智信公司已经退还10万元给史东明。

2017年2月6日,联合智信公司向戴健、史东明、吴钰发出《关于联合智信公司相关人员出资一事的通知函》,上载:“一、关于史东明等人向联合智信公司投资155万人民币,但因种种原因并未顺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一事,经联合智信公司研究决定,将在如下条件成就时向史东明等人返还该笔款项:1.史东明等人须将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公司经营所需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原件)、工商登记文件等。2.史东明等人须承诺于2017年2月15日前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史东明等人,自收到合计155万人民币的投资款之日起,本次向联合智信公司出资一事即告终结,日后不就此向联合智信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三、前述(一、2)中各方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是否同意此函件中所述内容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答复公司,逾期公司将视为拒绝,届时公司将保留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联合智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南在落款处签字。”

2017年2月7日,戴健、史东明、吴钰的委托代理人刘桂薇发出《回复函》,上载:“《关于联合智信公司相关人员出资一事的通知函》已收悉,现就通知函中的有关内容回复如下:一、投资人原则上同意公司向投资人返还其余155万元投资款。二、投资人在收到公司返还的155万元投资款后将该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公司。三、因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与投资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投资人相应的经济赔偿。公司管理权、劳动关系与此事宜无关,建议另议。四、在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投资人不向公司及公司现有股东主张‘155万元投资事宜’其他权益。”

戴健、史东明、吴钰为主张利息损失,提交其深圳壹房壹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证明》一张,上载:借款人史东明2016年6月28日借款150万元,所借款项用于其在职公司经营使用,现借款人需提供借款证明用于财务结算使用,需我司提供借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证明,具体明细如下:

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人总成本:年化18%;投资人收益率:10.3%,每月需还款12874.51元;担保费率:1%,共计15000元;借款咨询费率:2.5%,共计37500元;平台服务费率:3.5%,共计52500元;支付费率:0.7%,共计10500元。

戴健、史东明、吴钰已经与联合智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戴健、史东明、吴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8.44万元、返还史东明116.5万元、返还吴钰30.06万元;2.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史东明、吴钰利息22.5万元;3.要求先锋国盛公司、先锋创业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