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再审审理的“华工案”旗帜鲜明地撤销了“海富案”中确立的规则,首次承认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2023-07-30
联合智信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南,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
2016年6月14日,联合智信公司作出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上载:“先锋投资集团于2016年6月14日在北京网信大厦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际出席2人,经出席会议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联合智信公司高管和集团以1∶2比例投资643万元。高管资金投入共计200万元,集团资金投入共计443万元。”
2016年7月5日,联合智信公司作出2016年第三次董事会决议,上载:“联合智信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在北京网信大厦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董事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成员应到4人,实际出席3人,经出席会议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一、通过股东方委托顶尖云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联合智信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派驻吴珏为联合智信公司财务负责人。二、通过联合智信公司高管股权方案,史东明出资127.24万元,占比9.54%;吴钰出资36.44万元,占比2.73%;戴健出资36.32万元,占比2.72%。”
2016年6月15日至9月19日,戴健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8.44万元、史东明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126.5万元、吴钰向联合智信公司转账30.06万元。戴健、史东明、吴钰认可联合智信公司已经退还10万元给史东明。
2017年2月6日,联合智信公司向戴健、史东明、吴钰发出《关于联合智信公司相关人员出资一事的通知函》,上载:“一、关于史东明等人向联合智信公司投资155万人民币,但因种种原因并未顺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一事,经联合智信公司研究决定,将在如下条件成就时向史东明等人返还该笔款项:1.史东明等人须将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公司经营所需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原件)、工商登记文件等。2.史东明等人须承诺于2017年2月15日前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史东明等人,自收到合计155万人民币的投资款之日起,本次向联合智信公司出资一事即告终结,日后不就此向联合智信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三、前述(一、2)中各方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是否同意此函件中所述内容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答复公司,逾期公司将视为拒绝,届时公司将保留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联合智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南在落款处签字。”
2017年2月7日,戴健、史东明、吴钰的委托代理人刘桂薇发出《回复函》,上载:“《关于联合智信公司相关人员出资一事的通知函》已收悉,现就通知函中的有关内容回复如下:一、投资人原则上同意公司向投资人返还其余155万元投资款。二、投资人在收到公司返还的155万元投资款后将该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公司。三、因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与投资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投资人相应的经济赔偿。公司管理权、劳动关系与此事宜无关,建议另议。四、在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投资人不向公司及公司现有股东主张‘155万元投资事宜’其他权益。”
戴健、史东明、吴钰为主张利息损失,提交其深圳壹房壹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证明》一张,上载:借款人史东明2016年6月28日借款150万元,所借款项用于其在职公司经营使用,现借款人需提供借款证明用于财务结算使用,需我司提供借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证明,具体明细如下:
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人总成本:年化18%;投资人收益率:10.3%,每月需还款12874.51元;担保费率:1%,共计15000元;借款咨询费率:2.5%,共计37500元;平台服务费率:3.5%,共计52500元;支付费率:0.7%,共计10500元。
戴健、史东明、吴钰已经与联合智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戴健、史东明、吴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8.44万元、返还史东明116.5万元、返还吴钰30.06万元;2.联合智信公司返还戴健、史东明、吴钰利息22.5万元;3.要求先锋国盛公司、先锋创业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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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再审审理的“华工案”旗帜鲜明地撤销了“海富案”中确立的规则,首次承认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2023-07-30
2016年4月19日,于淼向沈东磊转账30万元,八月公司向于淼出具收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淼与八月公司、刘文建、沈东磊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于淼没有举证其在起诉前向八月公司、刘文建、沈东磊发送解除通知书,故其解除合同的日期应当根据本次起诉的文书送达予以确定。于淼要求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6日起算,于法无据,本院依法调整至2019年9月16日。......
2023-07-30
为了给予裁判者一个公知的标准,后来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对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四种具体举例释明,均是公司解散纠纷的受理条件及裁判实质审查条件。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
2023-07-30
黎勇原为金农科技公司职工,2016年9月30日,黎勇与金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一致协议从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谓股权回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因此退出公司,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后,黎勇成为金农科技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23-07-30
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纠纷,则是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公司减少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因此,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减少一般不被允许,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减资行为采取认可态度,但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减资程序,同时规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23-07-30
华亿建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2018年9月5日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股东会决议纠纷,李根富主张华亿建材公司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华亿建材公司负担。......
2023-07-30
大众巴士公司筹建及运营过程中由公交总公司管理。2015年1月28日王秋林向法院起诉,主张2001年8月23日公交总公司在发放2001年上半年的分红时,从其应得分红中无故扣除1700元。公交总公司已将大众巴士公司解散,却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判决:一、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秋林44440元及自2013年11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秋林其他诉讼请求。......
2023-07-30
据当地年老村民回忆,璎珞河头运输史可分为三个繁荣阶段。因南来北往货物运输量大,由璎珞河头与宝幢组成一个联合运输公司。璎珞河头负责人是丁耕华、丁国良父子,宝幢方面负责人是吴林甫、叶仁蛟。由运输公司新建一条轻便铁轨,在宝幢和璎珞河头两地建造仓库、货栈。柴桥和大的地方土特产,如山粉、金柑、茶叶、鲜咸水产等货物,由水路运至璎珞河头,然后再转运到宝幢。......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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