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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岷诉光彩宝龙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摘要】:同日,光彩宝龙公司董事会选举袁玉岷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年9月28日,宝纳资源公司对光彩宝龙公司的2560.8万元出资到位。同日,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交纳1439万元和1280.2万元两笔出资,其出资亦全部到位。

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的前身中宝纳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其中第七条约定:龙湾港公司以货币出资271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5%;宝纳资源公司以货币出资256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5%。同日,光彩宝龙公司董事会选举袁玉岷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年9月28日,宝纳资源公司对光彩宝龙公司的2560.8万元出资到位。翌日,由宝纳资源公司作为协调人并担保,龙湾港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瑞福星医药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瑞福星公司)借款1439万元,专用于龙湾港公司作为股东的光彩宝龙公司所需注册资金。同日,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交纳1439万元和1280.2万元两笔出资,其出资亦全部到位。袁玉岷既是光彩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光彩宝龙公司股东龙湾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龙湾港公司下属子公司疏浚公司(以下简称疏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第二日,疏浚公司将该笔款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同年12月7日,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用途为工程款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另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定疏浚公司与光彩宝龙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工程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光彩宝龙公司支付给疏浚公司的1439万元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由疏浚公司支付给瑞福星公司偿付了借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龙湾港公司持有疏浚公司80%的股份,是疏浚公司的控股股东,疏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袁玉岷,而袁玉岷是龙湾港公司持有50%股份的股东,该两公司具有关联性;光彩宝龙公司注册成立后,其法定代表人系袁玉岷,光彩宝龙公司与龙湾港公司及疏浚公司是关联公司;龙湾港公司向疏浚公司支付的1439万元款项未用于工程施工建设,而是由疏浚公司支付给瑞福星公司偿付了借款。

另查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七法民督字第3002号支付令,第3003号支付令、第3004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均已执行完毕,合计执行光彩宝龙公司款项6159424.23元。

光彩宝龙公司、宝纳资源公司认为龙湾港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龙湾港公司抽逃了对光彩宝龙公司的出资20549424.23元;2.判令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20549424.23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判令袁玉岷对龙湾港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若龙湾港公司未在合理期限返还20549424.23元出资,光彩宝龙公司应及时办理减少龙湾港公司20549424.23元出资的法定手续;5.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