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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摘要】:因为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

(一)若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因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法规定的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重大事项,且无须修改公司章程。

(二)若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因为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修改公司章程”不能看作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容,应看作修改实质上的内容,而非形式上的内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是一种形式方面的记载。

综上,即使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只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