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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定义 - 公司法判例与实务

【摘要】: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常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并提起诉讼。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否则,即酿成此诉。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常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并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否则,即酿成此诉。

在一定程度上,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很重要的依据,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律上推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真实股东。而公司对股东的通知或催告,也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住所为送达目的地,即使股东未收到,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在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时,也以股东名册里记载的股东为受益人。因此,当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一定要积极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因此,对于转让股东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受让方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东超过30日未予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受让方可以起诉转让方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可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则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