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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判例:陈某贤与贵港市食品公司股东名册纠纷

【摘要】:2002年5月10日,贵港市食品总公司经改制成立食品公司。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贵港市食品总公司内部职工一次性认购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序列,职工不再保留国有身份。陈某贤出资3000元,认购食品公司3000股股权。2013年2月5日,食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根据会议记载,应出席会议股东41人,实际出席股东35人。其中何某光认缴出资152.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4.26%,胡某林认缴出资9.3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74%。

2002年5月10日,贵港市食品总公司经改制成立食品公司。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贵港市食品总公司内部职工一次性认购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序列,职工不再保留国有身份。陈某贤出资3000元,认购食品公司3000股股权。2003年11月18日,食品公司给陈某贤签发出资证明,股权证编号为:股权字第287号。

2003年6月10日,食品公司向其公司机构发出关于推荐股东代表的通知,通知写明,公司改制后,现有股东286人,股东超出法定人数,要求在全体股东中推荐股东代表。出资额3万元的股东,自然成为股东,出资额达不到3万元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不含6万元)推荐一名股东代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期限为1年。覃塘、港南、港北、城区四个区域进行推荐股东代表。

2012年3月16日,陈某贤、董某考等6人委托叶某才为股东代表,代为办理第四届股东代表选举有关事宜。

2012年11月6日,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为何某光等41人,公司注册资本162万元。

2013年2月5日,食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根据会议记载,应出席会议股东41人,实际出席股东35人。会议决议:同意宾业茂、叶某才等39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光;确认公司于2012年4月收购韦某、吴某奇、黄某容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何某光。股权转让后,何某光认缴出资额152.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4.26%,胡某林认缴出资9.3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74%。

2013年2月5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股东为何某光和胡某林,公司注册资本162万元。其中何某光认缴出资152.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4.26%,胡某林认缴出资9.3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74%。

2013年2月6日,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同意何某光将其持有公司的94.26%股权转让给何某1;同意胡某林持有公司的4.63%股权转让给何某1;同意胡某林持有公司的1.11%股权转让给何某2。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贤提供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刑初244号判决证明,黄某燕、梁某霖、陈某贤、韦某宁、韦某伟未转让所持有的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股权和未领取利润分红。

另查明,食品公司现登记的公司股东为宁某明、贵港市万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宁莲,经营范围包括人工饲养动物、肉及制品、水产品、饲料、百货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陈某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姓名及住址、出资额以及出资证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原告(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