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就可能出现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违反认股协议缴纳股款的情况。对出资事实本身的确认及对出资性质的甄别是司法实践的两个难点问题。同时,这也是确认其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基础性依据。......
2023-07-30
(一)因代持股关系引起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归属争议,属公司内部纠纷,应根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处理。就股东资格确认而言,依据上述规定,应采用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即以审查隐名出资协议和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事实为主而不以工商登记等对外公示的事实为准。
(二)因股东未足额出资引起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出资是股东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考量标准。那么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是否就不享有股东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从立法来看,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然不丧失股东资格。
(三)因继承引起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规定了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允许股东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所以该类案件需要同时审查两个问题:①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②公司章程对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禁止性规定。
(四)因股权转让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转让取得是股权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在办理股权转让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①转让流程是否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但因股东之间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尚可转让,否则转让无效。②转让的股权在法律、公司章程等对于受让主体、转让时间等是否有禁止性的规定。虽然理论上来说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是对于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类型不同、公司章程约定不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等都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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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上述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虽然在名义上被称为请求权,但实质并非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只有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股权等财产权的,均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股东资格或出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实即股权或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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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原告周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被告建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提供的四位股东离职情况与本案不具可比性,尚不能充分证明公司章程排除继承的问题。......
2023-07-30
(二)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三)逾期出资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及分期缴纳的具体办法,当股东未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时,就产生逾期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
2023-07-30
2002年1月1日,陈某向远东公司缴纳股本金238万元。远东公司在股权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鉴于上述情况,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远东公司将其记载在远东公司股东名册上并办理股东工商登记,本案诉讼费由远东公司负担。远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远东公司应当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为远东公司的股东后即将陈某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023-07-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当公司内部就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时,股东名册的记载也不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最终依据,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向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判断,从而最终作出实体的认定和判决。......
2023-07-30
虽然该表述意在列举显名股东脱离股东身份的情形,但从知情权系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不得自行放弃等属性,应当能够合理推断出隐名股东此时应当可以行使知情权的结论。由此可见,在以后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不排除人民法院会逐渐转变对于原告“股东身份”的确认标准,相对淡化以登记作为绝对判断标准的裁判思路。......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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