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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上述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虽然在名义上被称为请求权,但实质并非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只有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股权等财产权的,均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股东资格或出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实即股权或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对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上述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对应的诉为给付之诉。对于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虽然在名义上被称为请求权,但实质并非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只有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股权等财产权的,均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2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股东资格或出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实即股权或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亦有规定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24日京高法发〔2004〕50号)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2年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