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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研究伦理原则及教师引论

【摘要】:研究伦理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是:“竭尽全力确保参与者免于在研究过程中受到心理或生理上的损害、不适与危险。”教师开展儿童研究时,如果该研究可能有损于儿童的身心,那么,教师首先应该告知儿童可能有的风险;如果儿童本身尚不具备理解风险的能力,那么,需要告知其父母。因而应引起教师关注捍卫儿童的命运、维护他的权利和使他免受各种形式的侵害的必要性,教师负有道德的义务不泄露这些秘密,不把它们告诉任何人。

研究伦理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是:“竭尽全力确保参与者免于在研究过程中受到心理或生理上的损害、不适与危险。”[7]据此,在儿童研究中,教师应遵从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竭尽全力确保儿童在研究过程中免受心理或生理上的损害、不适与危险。教师开展儿童研究时,如果该研究可能有损于儿童的身心,那么,教师首先应该告知儿童可能有的风险;如果儿童本身尚不具备理解风险的能力,那么,需要告知其父母。尤其是置身网络社会,不少中小学为了试验新技术、新设备能否优化或变革学与教,在此过程中,儿童常常成为不被告知可能风险的不知情受试者。对于儿童作为受试者,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中的“45 CFR 46”(即CFR45卷的46部分)补充性规定指出:评估儿童做出知情同意的能力、获得父母双方而不仅是一方的同意、确保其参与动机不是受到强迫。[8]

教师开展儿童研究过程中,如涉及儿童的一些秘密,为了更好地帮助儿童,教师既需要了解这些秘密,但又要想方设法为儿童保守秘密,诚如阿莫纳什维利所指出的:

了解儿童,与他的命运、与他的过去有关的一切家庭秘密,了解家庭亲属关系中的微妙问题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因为这些问题都有可能给教育儿童带来影响。因而应引起教师关注捍卫儿童的命运、维护他的权利和使他免受各种形式的侵害的必要性,教师负有道德的义务不泄露这些秘密,不把它们告诉任何人。同时,他的教育良心应该集中到对儿童的关怀上,在与儿童的交往中应该考虑到家长信托给他的或自己猜度到的秘密,以便防止在儿童的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