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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儿童研究伦理:深入探讨成果

【摘要】:从国际上看,关于儿童研究的伦理,一般放在研究伦理的范畴下讨论之。[5]研究伦理探讨的是研究之对错问题。该规范从关心、尊重、平等、公正、保护、维护等层面约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行事规范,这为教师开展儿童研究指明了大致的伦理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该规范规约的是中小学教师职业,但研究作为教师职业的一部分,同样应该受到该规范的约束。

从国际上看,关于儿童研究的伦理,一般放在研究伦理的范畴下讨论之。如美国学者弗兰克尔(Jack R.Fraenkel)等学者在其著作的“研究伦理”章节中,提及了“研究中有儿童参与时”[4]的伦理问题;又如英国教育学会(British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BERA)2004年修订的《教育研究伦理指南》(Revised Ethical Guidelines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中提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有涉及儿童的行为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选。因而,在研究涉及因年龄、智力、身体能力等因素导致的易受伤害人群时,必须最大可能地使他们理解研究目的和方法,并征得其监护人(父母、社工等)的同意,同时,避免一切可能给这部分人群带来伤害或不适应感的研究行为。”[5]

研究伦理探讨的是研究之对错问题。《韦伯新世界字典》(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中所界定之伦理的(行为)是“遵守既定专业或团体之行事的规范”[6]。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我国尚无明确的研究规范;但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的第三条是“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该规范从关心、尊重、平等、公正、保护、维护等层面约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行事规范,这为教师开展儿童研究指明了大致的伦理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该规范规约的是中小学教师职业,但研究作为教师职业的一部分,同样应该受到该规范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