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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的格式和概念

【摘要】:(一)概念调解笔录是办案民警在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时,记录调解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写作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书的基础和凭据。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允许旁听。(二)格式调解笔录目前尚无法定格式。调解人即案件的主要承办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应当让被调解人核对调解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一)概念

调解笔录是办案民警在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时,记录调解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写作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书的基础和凭据。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处理,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允许旁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格式

调解笔录目前尚无法定格式。根据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形成的写作模式,参照有关笔录样式,我们把调解笔录的格式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调解笔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首部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书名称。即“调解笔录”或“××调解笔录”(如“行政调解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等)。

(2)调解的起止时间、地点。

(3)调解人、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调解人即案件的主要承办人。

(4)被调解人姓名、单位及住址。一般被调解人是甲、乙双方,如果涉及丙方或第三方,可以在乙方下写上丙方等的姓名、单位及住址。如果被调解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参加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2.正文。

(1)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应宣布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不得有其他妨碍调解的行为等。

(2)调解开始后,调解人首先简述案件事实,并主要问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如无争议再开始调解。叙述事实宜粗不宜细,以双方都能接受为原则。

(3)记录时首先注明发言人(不必记录发言人姓名,只记录已注明的“调解人”“甲方”“乙方”即可),然后记录发言内容。

(4)要注意记清关键事项,如涉及要求或愿意赔偿的数额、比例、给付时间及给付形式等。用语要准确、简明,避免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3.尾部。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应当让被调解人核对调解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被调解人双方确认无误,由其分别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已看过,没有意见”。也可以在最后一问中问被调解双方对以上意见有无异议,是否同意签署协议书,然后如实记下双方的答话,最后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员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注意事项

1.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消除矛盾,达成和解并明确赔偿或赔礼道歉等事项,因此调解过程中要引导被调解双方把注意力集中在协议内容和事项上。

2.调解人应当运用灵活的方法,保障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出现的过激性语言或侮辱性语言,既要予以驳斥或制止,又不能激化矛盾,更不能将矛盾引向自己。应尽力消除双方分歧,达成协议。

3.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4.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首部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书名称。即“调解笔录”或“××调解笔录”(如“行政调解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等)。

(2)调解的起止时间、地点。

(3)调解人、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调解人即案件的主要承办人。

(4)被调解人姓名、单位及住址。一般被调解人是甲、乙双方,如果涉及丙方或第三方,可以在乙方下写上丙方等的姓名、单位及住址。如果被调解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参加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2.正文。

(1)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应宣布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不得有其他妨碍调解的行为等。

(2)调解开始后,调解人首先简述案件事实,并主要问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如无争议再开始调解。叙述事实宜粗不宜细,以双方都能接受为原则。

(3)记录时首先注明发言人(不必记录发言人姓名,只记录已注明的“调解人”“甲方”“乙方”即可),然后记录发言内容。

(4)要注意记清关键事项,如涉及要求或愿意赔偿的数额、比例、给付时间及给付形式等。用语要准确、简明,避免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3.尾部。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应当让被调解人核对调解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被调解人双方确认无误,由其分别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已看过,没有意见”。也可以在最后一问中问被调解双方对以上意见有无异议,是否同意签署协议书,然后如实记下双方的答话,最后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员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注意事项

1.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消除矛盾,达成和解并明确赔偿或赔礼道歉等事项,因此调解过程中要引导被调解双方把注意力集中在协议内容和事项上。

2.调解人应当运用灵活的方法,保障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出现的过激性语言或侮辱性语言,既要予以驳斥或制止,又不能激化矛盾,更不能将矛盾引向自己。应尽力消除双方分歧,达成协议。

3.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4.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