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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训练

【摘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告知不是必填内容,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填写该栏。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一)概念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记载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听证及其他权利等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告知笔录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其作用有: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罚人。②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③记录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④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和程序的凭证。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格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法定格式如下: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告知单位、告知人。告知单位要具体到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

(3)被告知人。如果被处罚对象是单位,此项可以不填。

(4)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处罚对象是个人,此项可以不填。

2.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

(1)告知内容。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前告知是必填内容,要写明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证告知不是必填内容,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填写该栏。“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后面的横线上填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前面的横线上填写受理听证申请的具体部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2)告知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其陈述和申辩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要明确记录下来;违法嫌疑人也可以自行在告知笔录上书写陈述和申辩;如果违法嫌疑人单独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当在告知笔录上注明并将该书面材料附上。

3.尾部。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四)注意事项

1.本笔录仅适用于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要求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2.本笔录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既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笔录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因此,记录人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要认真做好记录。

3.如果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较多,可以附纸记录,但最后一页要有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4.被告知人签名后,由公安机关附卷。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告知单位、告知人。告知单位要具体到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

(3)被告知人。如果被处罚对象是单位,此项可以不填。

(4)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处罚对象是个人,此项可以不填。

2.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

(1)告知内容。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前告知是必填内容,要写明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证告知不是必填内容,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填写该栏。“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后面的横线上填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前面的横线上填写受理听证申请的具体部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2)告知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其陈述和申辩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要明确记录下来;违法嫌疑人也可以自行在告知笔录上书写陈述和申辩;如果违法嫌疑人单独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当在告知笔录上注明并将该书面材料附上。

3.尾部。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四)注意事项

1.本笔录仅适用于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要求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2.本笔录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既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笔录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因此,记录人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要认真做好记录。

3.如果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较多,可以附纸记录,但最后一页要有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4.被告知人签名后,由公安机关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