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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词和专用词在语体中的差异

【摘要】:尽管语言学家们对语体的分类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关于语体的一些基本知识却是一致的。通用于各种语体的词叫通用词,专用或常用于某一种语体的词就叫这种语体的专用词。比如“证人”“法庭”“审判”等都是法律语体的专用词。而且,同一种修辞手法在不同的语体中运用时亦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见,词的语体色彩、句子的语体色彩和不同的修辞特点共同形成了某一种语体的语体色彩。

什么是语体?它又是怎么形成的?

人们在使用语言时,由于目的、对象和内容不同,使用的语言环境和范围也就不同。比如有的谈自然科学,有的谈政治经济,有的谈法律,有的谈日常生活,有时要用形象的描写叙述去感动人,有时要直接阐明一个道理去说服人。语言用于不同的学科领域或不同的场合,形成了各自的一些特点,这种不同的特点综合起来构成了不同的语言类型或体系。语言的这种类型或体系就叫做语体。尽管语言学家们对语体的分类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关于语体的一些基本知识却是一致的。

各种语体有着共同的基础,即语言的语音语法结构和基本词汇及其基本的修辞手段在各种语体中都是一致的。但是,各种语体在用词、造句、修辞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在词汇方面,各种语体除了有它们通用的词语,还有自己专用的词语。通用于各种语体的词叫通用词,专用或常用于某一种语体的词就叫这种语体的专用词。比如“证人”“法庭”“审判”等都是法律语体的专用词。这种专用词语都有准确、固定的法律内涵,有单一的解释。某一种语体的专用词语在本语体中集中的普遍运用,就使这种语体的词汇运用了词语方面的语体色彩。

句子方面,虽然各种语体的句法都是相通的,但各种语体还有它们各自常用或专用的一些句型句式。比如在法律语体中,法律文书就保留着一些压缩形成的固定句型、一些文白参差的句式以及四字短语等。各种语体在句型句式上的差异,形成了句子的语体色彩。

在修辞手法方面,各种语体都有共同的修辞手段,但是,各种语体又有它们不同的修辞要求。而且,同一种修辞手法在不同的语体中运用时亦有一定的差异。

由此可见,词的语体色彩、句子的语体色彩和不同的修辞特点共同形成了某一种语体的语体色彩。下面我们从词语和句子以及修辞特点方面举例具体阐述法律语体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