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犯罪形态认定: 扒窃罪单独成罪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犯罪形态认定: 扒窃罪单独成罪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摘要】:持行为犯观点的学者认为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单独成罪的较重的行为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因对扒窃没有定罪数额的硬性要求,从而引发扒窃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持行为犯观点的学者认为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单独成罪的较重的行为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因而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既遂条件,不以对财物的控制为必要。[7]持结果犯观点的学者认为,扒窃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即入刑标准,我国刑法一般情况下不处罚盗窃未遂。[8]在我国刑法中,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是刑法理论上从犯罪既遂的角度对犯罪的分类。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9]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移动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其实际控制。[10]对扒窃行为的定罪没有数额的要求,与其他盗窃行为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扒窃行为是否导致财物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仍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既遂的标准。毕竟扒窃也是属于盗窃罪,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有行为实施后使财物所有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才可认为犯罪得逞。只不过这种扒窃行为构成既遂,对所盗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已。如果认为扒窃是行为犯,即一经实施扒窃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那么如果行为人刚实施犯罪即被发现,尚未取得任何财物此时认定其扒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常理。毕竟财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且扒窃行为者也没有获得对财物的控制,何谈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