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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概况

【摘要】:共同的法律传统导致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出共同特征(见表1):表1欧亚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发展概况①根据日本2006年数据计算得出。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学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直接挂钩。这一培养目的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对法律职业人的数量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普遍更注重学术能力,着意培养法学学生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思维、技能和价值立场。

罗马法的两次复兴,对欧洲大陆各国法律传统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随着欧洲各国的世界殖民过程走向了全球,塑造或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基本法律形态。共同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学教育和法学教师的社会角色层面表现出明显的共同性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形态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1)以成文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2)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效力渊源;(3)司法过程中主要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的具体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推出判决结论。法官司法活动以适用已有法律规范为核心,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受到严格限制。(4)纠纷解决过程以法官为主导,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共同的法律传统导致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出共同特征(见表1):

表1 欧亚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①根据日本2006年数据计算得出。何东.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前沿——日本新司法考试制度及法科大学院述评[J].浙江社会科学,2008(8):120.

1.法学教育一般是通识性教育基础上附加专业教育。大陆法系各国通常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以法学本科教育完成“培养高素质之守法公民”的通识性教育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生教育完成法律人才的全面专业化培养。表中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都设有学制不等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但法学本科教育均定位于通识性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在本科教育的后期和研究生教育阶段,才以培养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学知识技能为主要教育内容。上述“两步走”的法学教育体制设计,使得各国法学院校对学生的入校选拔通常比较宽松,培养出的绝大多数毕业生也并不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

2.在法科学校教育的基础上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法律人的二次选拔。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学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直接挂钩。法律院校只是集中为法律职业人的选拔提供有专业优势的候选人。国家通过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律职业人的职业准入设立统一的制度门槛。法学院系的通识教育方式决定了法学院毕业生规模远远超出法律职业市场需求,因而各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往往很低,意在通过严格的二次选拔控制法律职业的实际从业人数。统一司法考试的独特地位,也使得其考察方式、难度和通过率等因素对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方式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3.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选拔均以培养法官为核心目标指向。大陆法系各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选拔均以培养未来的法官为核心职业指向,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只是附带性目标。这与英美法系法学院主要面向法律实务界培养律师职业群体的教育目标有非常重大的区别。这一培养目的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对法律职业人的数量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普遍更注重学术能力,着意培养法学学生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思维、技能和价值立场。

4.法律职业共同体准入标准普遍严格(甚至苛刻),法律职业群体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普遍很低。首先,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各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收费水平很高,除德国公立大学传统意义上主要有国家负担学费之外,基本上每年的学费均超出了万元人民币,高额的学费基本可以确保,法学院系中就读的学生,以社会中的中产阶级以上家庭的子弟为主体。其次,法律人造就的过程十分漫长,上表中各国的大学生想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通常要经过本科和硕士4-7年不等的法学学习,按照国家要求从事1-3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并通过1-3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选拔才有可能真正走上法律职业工作岗位。绝大多数进入法学院系学习的学生,最终是不能从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的。最后,无论从法律职业群体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来看,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从业人数都较英美法系国家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