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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认缴制:市场经济客观要求

【摘要】:依据授权资本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其注册资本仅记载股东承诺出资的数额,而不再登记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金额,这种登记制度被称为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其用以区别目前实行的“实缴”登记制。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告中将“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依据授权资本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其注册资本仅记载股东承诺出资的数额,而不再登记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金额,这种登记制度被称为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其用以区别目前实行的“实缴”登记制。在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中,认缴制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仅认缴而不实际出资,俗称“零首付”。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普遍要求是,参与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拥有尽可能多的自主权利,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我约束下展开市场交易。对此,法律的基本宗旨应当是规范,而不是约束。相对而言,授权资本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公司实践中,它既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提高了公司资本的运作效率,又兼顾债权利益,确保公司资本的相对稳定,防止公司滥设与投机,保障了交易安全,不失为一种现实而又合理的资本制度。因此,授权资本制是现代公司立法中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1992年在借鉴国外发展现代社会经济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和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与此相适应,于1993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受当时特定立法背景影响和制约,这部公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定资本制的思想和原则,其既不允许公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设立时全部发行,而且发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清。在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中,虽然对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限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缩减,但法定资本制度的原则并没有动摇。可以说,我国原有公司法始终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固然是与当时特定的立法背景有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它已经远落后于现实的需求了。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告中将“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就成为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