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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食品处理方式不当-天商法律评论

【摘要】:2009年12月,陕西一家公司被发现一批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企业将问题奶粉封存后不但并未销毁,反而还通过倒换包装、套用批次等方式再次销售。2010年2月,陕西警方公布渭南一起乳制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随后,广东多家企业送检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原因仍为应该销毁的奶粉重新流入市场。

2009年12月,陕西一家公司被发现一批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企业将问题奶粉封存后不但并未销毁,反而还通过倒换包装、套用批次等方式再次销售。2010年2月,陕西警方公布渭南一起乳制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调查发现,早在2008年被要求销毁的10吨问题奶粉二次回流市场。随后,广东多家企业送检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原因仍为应该销毁的奶粉重新流入市场。除了这些关注较多的奶粉事件外,类似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生产者将过期糕点召回后,为其开膛破肚,掏出馅料供再次制作糕点使用;有的生产者则将过期的熟肉罐头制品进行高温蒸煮去除异味,再重新包装,打上新日期送到商场超市继续销售。[6]一件事情的发生,可能纯属偶然;这件事情再次发生,也仍可能是巧合;可如果接连发生,应该引起我们思考。可以说,上述大量的案例都直指主动召回食品的处理,那么,漏洞究竟出在哪里?到了最后的环节,为什么被召回的食品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呢?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要求食品的生产者在食品召回后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措施,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1条、《征求意见》第14条和《食品安全法(送审稿)》第62条中也有类似的要求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规定。然而,因为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利益追求主体,特别是在刚刚踏上市场经济的中国,让企业完全地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食品主动召回后自查自纠,销毁不安全食品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加之监管部门的疏忽或监管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缺乏自律的企业会为了规避临时风险,体现自己所谓的“负责任”的态度,将“主动召回”作为企业危机时刻攻关走秀的一个手段,希望借召回之名挽回滑落的市场。其后,企业又为了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采取种种隐瞒手段,将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重新拆兑到食品生产原料中,或者对不安全食品采取重新包装、涂改标签日期等方法,使其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进而对广大的消费者造成二次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