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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史:宗法制与宗教制婚姻的对比

【摘要】:中国的社会具有鲜明的宗法制特点,这是由其特殊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东方宗法制婚姻和西方宗教制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类型。宗法制强化了父权制的特点,所以在宗法制下,婚姻生活中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带有浓厚的义务色彩。宗教制主张男女平等,都是上帝的儿女,因此原则上是不依赖降低妇女地位来实现婚姻生活,它的婚姻含有“享受”的因素。由于这种思想支配,宗教制度下人们的婚姻生活对社会来说是相对独立的。

中国的社会具有鲜明的宗法制特点,这是由其特殊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协合式的劳动是一种合作式的生产分工,它在生产上把人们组织在一起,也在生活、情感上把人们联系在一起。这种分工起初是以一个氏族公社为单位,后来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渐渐缩小在一个家族或一个家庭。在以农耕为主要谋生方式的民族中,协合式劳动是这类民族生产的主要特点。它给该民族的社会生活带来一个鲜明特点:轻视个人、重视集体。既然轻视个人,就必须压抑人的自然属性,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相互依赖。中国宗法制的主要思想就是“仁”,仁在古文字中写作“”,即二人在一起。宗法制的另一种思想是“孝”,孝则是强调社会纵的关系。强调“仁”与“孝”的目的无疑是使人们更加社会化。

所有这一切,与游牧业发展起来的民族是迥然不同的。靠游牧来谋生,是十分艰苦的,对自然变化的依赖性很强,所以他们特别重视青壮年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得以延续。《汉书·匈奴传》在谈匈奴人的社会风俗时说:

(其俗)“壮者食肥美,老者饮食其余;贵壮健,贱老弱。”

这应该看作十分正常的事情。基于这种生活形式,社会上当然会形成重视个人的倾向,宗教是在这一基础上作为统一各民族的手段形成的。宗教建立了人们对神的信仰,在神面前,长幼、男女都是平等的,所以社会比较注意横的关系。宗教的建立使得婚姻宗教化。

东方宗法制婚姻和西方宗教制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类型。宗法制强化了父权制的特点,所以在宗法制下,婚姻生活中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带有浓厚的义务色彩。宗教制主张男女平等,都是上帝的儿女,因此原则上是不依赖降低妇女地位来实现婚姻生活,它的婚姻含有“享受”的因素。在《圣经》中,圣保罗《哥林多前书》七章一节至九节就说:

“男子最好不要接触女子,但是,为了避免奸淫,让每个男子都有他的妻子,让每个女子都有她的丈夫。不能独身的就让他们结婚,因为结婚比起焚烧好一些。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在西方,宗教对婚姻生活的影响毕竟是深刻的。宗教的形成,使男女关系产生了变化。20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谈到这个问题时说:

西方戴贞操带的女子

“古代世界是通奸的,但是它却不是残忍的。在黑暗时代(公元5世纪至15世纪——译者注),宗教和野蛮主义联合而降低了性生活。在既婚之后,妻子是没有权利的;在婚姻之外,人们在压制无教化的男性的自然兽性时,是没有目的的,因为一切人都是犯罪的。”

虽然这时神职人员都是宣过誓的独身主义者,但是他们都是一些聪明的人,绝不会放弃男女之间的甜蜜情趣和天伦之乐。这和宗法制下中国大小家长(从皇帝到族长)一样,虽然道貌岸然、振振有词地苛求别人,而自己在性生活上却极开通和随便。在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社会中,神职人员道德水平早就堕落到普通教徒的水平线之下。教父约翰第二十三因为乱伦和奸淫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被罚,并且失掉他的地位。圣奥克士丁是被选而尚未就任的新主教,在公元1171年于坎特布里被审查发现,他仅在一个村子里就已经有十七个私生子。公元1130年,西班牙圣皮拉屋的主教被人揭发,他已经至少有了七十个嬖妾。[14]至于中世纪的女修道士,她们的生活多如娼妓一样。

在宗法制下的中国社会里,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只有为了传宗接代,才能有性的享受,所以《礼记·昏仪》上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在西方宗教教义中,婚姻是以圣保罗所说的有享受含义的话为目的,是因为享受而后才出现孩子问题,所以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孩子是父母享受的作品。这不是说在中世纪西方宗教社会里不重视生育,只不过是强调的侧重面不一样。在中国社会里基于上述目的,对妇女的贞节强调是很严的、不宽宥的,在罗马教中却为此早预备了一种赦罪方法——只要犯罪的人承认他的过错并忏悔便罢了。

宗法和宗教由于构成不同,作用也不同,这表现得十分明显。宗法是以维护家族家庭为前提的,而古代的基督教却贬低家庭,在它的伦理秩序中把家庭放在次要的地位。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灵魂与上帝的关系。其他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亦不同于中国的礼教,它们对社会和政治都是冷淡的,因为它们的目的乃在用参禅、训诫和刻苦修炼使灵魂达到完善的境界,有明显个人主义倾向。礼教虽然也提倡修身养性,但其目的是达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即仁。宗教却以反对人们的社会关系为己任。基督教就是如此,它对家庭常存在一种敌视的态度。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这样的话。这种观念是中国道德绝对不赞同的。

由于这种思想支配,宗教制度下人们的婚姻生活对社会来说是相对独立的。中国礼教却不一样,人们的婚姻同社会特别同家族(或家庭)利益是一致的。妻子首先是媳妇,然后才是妻子。这说明娶妻的目的主要是对家族父母而言。离婚也常常出于父母、家族原因,受家族父母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