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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摘要】:一般来说,国外由于宗教的影响,妇女在社会婚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低,但是从总体考察,由于父权制的确立,妇女的地位总归是江河日下。在离婚时,妇女的权利约与男子相等。婚姻被认为是“夫妻之间的永久结合”。但是由于它强调贞洁,无疑又降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婚约的履行包括男方向女方家长支付身价,女方家长把新娘交给男方。在婚姻生活中,规定夫为一家之主,妻应处于依附地位。

一般来说,国外(这里主要指中国文化影响以外的国家)由于宗教的影响,妇女在社会婚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低,但是从总体考察,由于父权制的确立,妇女的地位总归是江河日下。在亚洲其他国家,妇女地位与中国妇女情况相差无几,甚至更低。

在古代巴比伦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夫在妻行为不端时可以再娶,在妻不能生育或生病时可以纳妾,甚至夫认为必要时还可以不经妻子同意离婚。这种情况在《汉穆拉比法典》上表现得十分清楚。法典还片面要求妻忠于夫。如它规定:

亚当与夏娃的故事,说明了妇女的从属地位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8]

但这时对于妻及寡妇的权利,法律也保护甚严。在离婚时,妇女的权利约与男子相等。

在古代印度,由于婆罗门教旨在维护社会“种姓”制度,维护建立起的父权制统治,所以把妇女地位降得更低。这时《摩奴法典》规定夫可以离弃妻,但妻不能弃离夫。“夫行为恶劣,背叛妻子,或失去了好的品质,但贞节之妻,应始终像对神那样尊敬之。”[9] “不生子之妻在第八年可以更换之;生子而死者——在第十年;只生女孩者——在第十一年;爱争吵者——可即更换之。”[10]再按惯例,自古以来,寡妇有自焚殉夫习俗,寡妇要在丈夫死去的火葬堆上烧死自己。

在古代希腊的斯巴达雅典,原则上是一夫一妻制的,但实际上这仅是对妻而言,夫毫不受此限制。男人与别的女人通奸,法律不加干涉。“丈夫还常常有女奴供他使用。”[11]雅典德拉古的立法公开允许蓄妾。

在古代罗马,一夫一妻制是比较稳定的。婚姻被认为是“夫妻之间的永久结合”。罗马法学家莫迪斯蒂努斯曾说:

“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共同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关系。”

但在上古时期还保留着浓厚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残余,妇女结婚后,加入夫家,受夫权的支配,妻在夫面前没有任何权利,夫可随意离婚,甚至在妻不忠的场合,夫有权杀死她。

中世纪欧洲,由于基督教统治地位的确立,对妇女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宗教不像宗法制一样在社会上普遍降低妇女地位,认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养性修善都可以升入天国。但是由于它强调贞洁,无疑又降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所以在古代教父的作品中,充满着许多咒骂妇人的话。兰基说:

“其时,一般人都以妇人为地狱之门,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如果她想起她是一个妇人,那她是应当惭愧无地的。她应当在不绝的忏悔中度日,因为她已造成了世界的诅咒。她应当为她的服制而汗颜,因为这服制就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应当特别为她的姿色而负疚,因为这颜色乃是魔鬼最有力的工具。”[12]

许多宗教都把女子看作不洁之物,这不是偶然的巧合。由于妇女地位低,所以妇女对男子来说是一种隶属关系。在古代法兰克人中,普遍实行买卖婚。婚姻由男方或男方家长同女方家长缔结买卖性婚约而成立。在这种契约中,新娘并不是当事人,而是契约标的物。婚约的履行包括男方向女方家长支付身价,女方家长把新娘交给男方。在结婚仪式上,女方家长把一支长矛交给新郎,表示新娘从自己权力之下解放出来,转入新郎家长权力之下,并使新娘跪坐在新郎之前,以表示服从。

中世纪的英国,婚姻家庭关系是由教会调整的。在夫妻关系方面,夫处于特权地位,妻处于从属地位,实行同中国古代一样的“夫妻一体”主义。夫支配妻的财产;不经夫同意,妻不能有独立法律行为;夫可以殴打妻子。中世纪英国驰名一时的一本训女书写道:

“为妇者应甘受委屈,而让夫做主。”[13]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是基督教思想法的汇总。教会法认为,结婚是上帝的恩赐和安排,这是总的教义。它从“结婚属于宣誓圣礼之一”的观点出发,规定结婚必须经过统一的宗教仪式才算有效。教会法严禁离婚,离婚被认为是“对上帝不忠”。在婚姻生活中,规定夫为一家之主,妻应处于依附地位。法律上妻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其夫同意,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力。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各国纷纷兴起,资产阶级逐渐取得社会支配权,但是在早期,妇女地位仍是很低的,处于从属地位。英国在19世纪以前,妻在法律上的人格被看作合于其夫的人格,即所谓“夫妻一体”。法国《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在215条也同样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在美国,直到1948年7月19日在纽约州举行的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以后,妇女才有了独立地位,而在此之前妇女在家庭中无独立地位,实行“夫妻一体”原则,夫为一家之长,享有设定及变更家庭住所的权力。妻应随夫定居;妻在结婚时带来的财产,转归夫所有;妻不能缔结契约、转让财产、决定工作,以及夫在世期间或解除婚姻前单独监护子女。自1948年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后,妻才从夫的绝对控制下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