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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规范与应用

【摘要】:(一)制度衔接两项制度并轨后,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租房分配。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两项制度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

(一)制度衔接

两项制度并轨后,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中央补助公租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

(二)租金定价

制度并轨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三)分配管理

制度并轨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租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