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2023-07-3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于灾难期间的应急救助做了如下规定。
(一)启动预警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②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③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④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二)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⑦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三)救灾期间的紧急征用及物资运输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四)灾情的报告、发布与评定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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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第六十六条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我国承担搜救义务的海域内开展搜救,依照本章规定执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及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发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国际协作。......
2023-08-04
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价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2023-10-06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3-11-22
知识目标掌握行李运输的一般规定;掌握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掌握行李运输的流程及行李收运的相关规定;掌握行李赔偿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李运输服务,持续改进民航服务工作,打造民航“真情服务”品牌,民航局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持续开展了“民航服务质量规范”专项行动。厦门空港地勤公司积极响应民航局号召,推出行李“一路箱随”服务,让旅客出行无忧。......
2023-09-18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质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航空公司运输条件,旅客应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超过规定限制的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登机口发现超过体积限制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应做以下处理:1)提请旅客作为托运行李办理。......
2023-09-18
悬挂标志经营者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牌、标志牌,禁止伪造、涂改和转卖、转借。营运客车载客数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旅客进站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乘)务人员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查出的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2023-10-06
第二十七条航道管理部门和助航标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和助航标志的管理和养护,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明显、有效。航道两岸有碍航行安全的强灯光和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二十九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者航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第三十一条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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