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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及物资运输规定

【摘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于灾难期间的应急救助做了如下规定。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于灾难期间的应急救助做了如下规定。

(一)启动预警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②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③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④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二)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⑦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三)救灾期间的紧急征用及物资运输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四)灾情的报告、发布与评定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