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及应用:专家回避原则和送达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及应用:专家回避原则和送达要求

【摘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待遇”。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环节。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③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成为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为“新标准”)。

依照规定,我国伤残等级分级原则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生活自理障碍也称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这五项当中,全部需要护理者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完全护理依赖;其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护理依赖。

(三)鉴定程序

1.初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