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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转续制度衔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摘要】:(一)城镇职工流动就业时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城镇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办法如下。再次,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其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下面,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的规定,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制度衔接规范梳理如下。

(一)城镇职工流动就业时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

城镇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办法如下。首先,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再次,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最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①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②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城乡居民跨地区关系转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其二,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其三,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具体办法,可以查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的规定。

(三)居保与职保的制度衔接

1.居保转入职保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需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然后,参保人员再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提出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职保转入居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需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衔接申请。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相关的关系转续流程与资金转移办法可以参照上述城镇职工跨省流动就业时的转续与转移办法,具体需查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