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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2009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开始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制度模式与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机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基金构成与保费征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按当地规定时限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三)待遇给付与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待遇领取条件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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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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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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