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2023-07-20
国务院于2015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自2014年10月1起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个人缴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范围涉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一)经办机构与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经办,京外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根据国发2号文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通知》进一步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1]。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度模式与基金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采取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三)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国发2号文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四)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1)国发2号文实施(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老人老办法。国发2号文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国发2号文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3)国发2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通知》明确,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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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23-07-20
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023-07-20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023-07-20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2023-07-20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待遇给付与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023-07-30
第五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第五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第五十八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六十二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
2023-07-20
清算组由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代理人与受托人共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第四十三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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