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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与行政复查的关系

【摘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复查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复查的处理工作。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查的机构与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复查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复查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复查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复查的处理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查的形式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复查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复查的处理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查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复查不是行政复议的必经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复查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