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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定位

【摘要】:也正因此,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与法定的、正式的公众参与不同。基层民主协商也不同于基层群众自治。基层政府要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回应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是由我们人民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通过基层民主协商,使各方能够比较及时充分地了解情况,理清思路,协调关系,从而消除或缓解各种问题,有效减少各种矛盾发生的几率。

如前文所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第四层面的“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域下的,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1.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的自主性。即作为协商主体的民众的意志是自由的,协商的过程是其表达意志、参与决策、作出选择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强加给他们的决策结果。这也就是民主内涵的体现。二是利益的相关性。即协商的内容应当是与其切身利益有关,大多是直接关系到其基本民生和权益保障的事项,起码是涉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利益的。这种协商遵循着“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的、最敏感的选择者”的理念。这与公众的政治参与有明显区别。三是决策的草根性。即协商的方式无需扩大到太多的人或较高的层次,只需在基层、社区的层面就能解决,且成本低、效果好,更容易操作。从行政层级角度来看,基层民主协商所指的“基层”,是指作为基础层级的政权组织和社区组织,应该是乡、镇、街道及以下层级的组织。从事项范围角度来看,一般是直接关系特定基层社区建设的公共事务和群体性的利益,包括基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是上级政府作出的直接关系某特定区域民众权益的公共决策事项、社区民众特定的群体性利益。

也正因此,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与法定的、正式的公众参与不同。法定的、正式的参与权一般是把公民作为直接当事人,法律规定指向的是陈述权和申辩权,公民基本上只能表示反对或沉默。这种法定、正式的公众参与体现的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非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立足于建设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基层民主协商也不同于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即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实质在于为广大城乡基层劳动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而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以行政民主为特色的、以吸纳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为主要内容、以改善基层政府的决策质量为直接目的的民主建设途径。

2.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主要功能

一是能优化基层政府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基层社会有着大量的公共事务,与基层百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利益多元化令基层政府很难作出令各方都满意的公共决策,而基层群众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表达者,通过基层民主协商,各方利益主体能够互相理解、达成一致,不但能增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可以减轻政府决策的压力。

二是能增强基层政府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回应,密切干群关系。基层政府要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回应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是由我们人民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通过基层民主协商的途径,使基层政府的这种要求得以实现,同时也是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三是能促进基层政府决策的顺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基层民主协商能推动基层群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为人民群众在政府行政过程中表达、维护和增强自身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因此有助于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在解决公共事务时建立起相互合作的良好伙伴关系,从而促进政府决策的顺利执行。

四是能推动信息交流,思想沟通和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基层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许多矛盾,其中有乡镇与村之间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也有群众相互间的矛盾。产生这些矛盾有各种原因,但其中有一条共同原因即信息不对称、思想不交流,使矛盾双方彼此不了解或不理解。通过基层民主协商,使各方能够比较及时充分地了解情况,理清思路,协调关系,从而消除或缓解各种问题,有效减少各种矛盾发生的几率。

五是能改进和完善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深化和细化。现在通常把基层民主政治的内容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其中后三方面的内容就是民主治理的基本内涵。从全国范围来看,多数地方目前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基层民主协商则是进一步把民主的原则贯彻到城镇和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去,推动城乡基层社会中的民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