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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居住证管理明确的建议

【摘要】:再次,如果将居住证制度视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家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居住证立法必须明确居住证与户籍之间的关系,区分居住证与户籍的差异,同时打通居住证与户籍的转换通道。

首先,居住证究竟是在非户籍地居住(登记)的证明,还是持证人在居住地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的凭证,这是国家立法必须明确的问题。只要明确了这一点,居住证是否行政许可、申领居住证能否附加条件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虽然在目前阶段,居住证作为人口信息登记载体和公共资源配置工具的两个功能定位确有重合,但国家立法更应当着眼长远,侧重其居住登记证明的性质和功能,弱化其待遇凭证的功能,避免若干年再次陷入类似户籍制度改革的困境。另外,居住证制度的适用对象也应当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流动人口”、“常住人口”等概念虽然常见,但毕竟在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界定,需要在国家立法中对居住证制度的适用对象有所框定,明确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

其次,居住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件管理,需要国家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申领程序,即明确申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申领材料、核定、签发、制证、信息变更、签注、挂失、补办、注销等程序性内容。同时还需要明确的是,与上述申领环节和程序相对应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目前各地对于居住证受理机构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在乡、镇、街道,有的在社区,有的在派出所,国家立法可适当统一,也可以根据便民原则确认地方现行做法。关于居住证的签发部门,如果规定由公安部门统一签发,既体现了居住证是居住登记证明的性质,也符合目前证件管理的实际情况,但需要国家立法明确公安部门的级别,即居住证将在哪一级(如省级、设区的市级等)行政区域内有效。另外,除公安部门外,各地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共同参与材料审核,建议同时规定上述相关部门作为核定机构或者协助部门的职责。

再次,如果将居住证制度视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家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居住证立法必须明确居住证与户籍之间的关系,区分居住证与户籍的差异,同时打通居住证与户籍的转换通道。鉴于居住证与户籍在今后较长时间内还将并存,而且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居住证转办户籍的政策性规定,建议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予以确认,并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居住证转办户籍条件,使居住证制度更为完整,并保持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