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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及相关法律规定

【摘要】:在相同条件下,仲裁裁决由执行法官宣告在法国具有执行力。仲裁裁决适用有关法院判决之假执行的规则。此外,法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一)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仲裁》第六编(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1985年5月12日第81~500号法令)第一章《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第1498~1500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从该章的标题就可看出,可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1)在法国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2)在外国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3)在外国作出的国内裁决。《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涉及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是国际仲裁。”

(二)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98条规定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所应满足的条件。其一是积极要件,要求“援用仲裁裁决的人已证明该裁决存在”,也就是说当事人须依照第1499条的规定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定的原件或或者提交这些文件的符合原本所要求之条件的副本。其二属消极要件,即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不会明显违反国际公共秩序”,这当然是指法国的国际公共秩序。如果这两个要件得到满足,裁决即可在法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在相同条件下,仲裁裁决由执行法官宣告在法国具有执行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其裁决的争议具有已决事由之既判力。仲裁裁决适用有关法院判决之假执行的规则。在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者负责审前准备的法官,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即可对附有假执行的仲裁裁决发给裁决执行书。第一院长或者审前准备法官,也可以按照第525条与第5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假执行。第一院长或者审前准备法官的决定即等于执行书。

(三)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提起上诉(1981年5月12日第81~500号法令)

对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第1501条)

对承认或者执行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决定,仅在以下场合始可提起上诉:(1)如仲裁员是在没有仲裁协定的情况下进行仲裁,或者是依据无效或已经过时的仲裁协定进行仲裁;(2)如仲裁法庭之组成不符合规定,或者独任仲裁员之指定不符合规定;(3)如仲裁员不按交付的工作任务进行裁判;(4)如言词原则未得到遵守;(5)如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第1502条)

第1501条与第1502条所指的上诉,向作出裁判决定的法官所属的上诉法院提出。自法官之裁判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

本卷第四编(上诉途径)之规定,不适用于上诉途径,但第1487条第1款(即上诉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按照有关上诉法院受理争讼案件之程序规则提出、审理与裁判。)与第1490条(即在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或者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裁决中未受到上诉法院撤销的条款,等于已赋予执行书)之规定除外。

(四)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

在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得按照第1502条规定的情况,提出撤销请求;对同意执行该项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提起任何上诉;但是,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当然意味着在上诉法院管辖权限内,对执行法官的裁定提起上诉,或者当然意味着该法官停止对案件的管辖。(第1504条)

第1504条所指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向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该项裁决的上诉法院提出。此种请求自裁决一经作出即可受理。如在宣告具有执行力的裁决送达后1个月内未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再行提出此种请求的,不予受理。

在可以提出第1501条所指请求的期限内,中止仲裁裁决之执行;在此期间提出请求亦具中止效力[11]

此外,法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