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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加班加点规范应用》

【摘要】: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如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加班加点意味着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在工时立法中对于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以防止延长工作时间的滥用。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如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的时间长度和上下班时间一般具有固定性,这虽然同生产、工作的常规需要相适应,却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因此加班加点就有了存在的必要。但是,加班加点意味着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在工时立法中对于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以防止延长工作时间的滥用。

(二)加班加点的限制

(1)人员限制。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2)条件限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其中,“生产经营需要”为实体性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在实务中,有必要通过集体合同,或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程序性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就延长工时的理由、工作量的计算和所需职工人数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并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

(3)长度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限制的例外。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1995年3月发布实施)的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④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⑤为了完成紧急生产任务的(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班加点的补偿

(1)补偿方式。加班加点的补偿同时具有劳动者利益补偿和限制延长工时的双重功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补休,二是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般来说,加点和利用法定假日加班无须补休,直接按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可;而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补偿标准。《劳动法》依据休息时间的宝贵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计算基数。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时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标准=本人月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目前通常计为21.75);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

(4)计件工资的补偿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加班加点的监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