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确定证据可适用的法律,同样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另外,国际民事诉讼法还要解决在用推定、供认和承认的方法确立证据时应适用哪国诉讼法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学著作者们所持的观点常常截然相反。必须指出,在确定证据方面应适用的法律时,应像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所有其他问题一样,使用演绎法得出以法院地法原则作为出发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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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裁决感到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重新考虑案件或案件的某些部分而援用的诉讼程序,某些国家的法律称之为“上诉”[1],其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则区别狭义的“上诉”和“撤销原判”(cassation)或“复查或复审(review)”,而有的著作把它分为审判后申请与上诉[2]。人们往往用“攻击判决”[3]一词把这两种程序都包括在内。
本书基本上把上述审判后程序分为审判后申请程序与上诉程序二部分进行阐述。审判后申请一般包括解释、补充或修正判决申请、重新审判申请、异议(或攻击)判决申请、第三人异议[4]等。其中的重新审判申请、异议(或攻击)判决申请、第三人异议一般是针对已经生效的、不可再上诉的终局判决。上诉是指对尚未生效的判决的异议或攻击。
【注释】
[1]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分为普通上诉,诸如一审上诉和二审上诉与(普通的或即时的)申诉。特别上诉是抗诉、异议、恢复权利的申请以及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普通上诉通常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它具有中止判决的效力,另一方面意味着更高级的法院将涉足该案件。瑞士的上诉救济和程序也主要分为两类:普通上诉救济(针对非最终判决)和特别上诉救济(针对最终判决)。普通上诉救济通常需要中止有关判决的效力,而特别上诉救济典型地不需要这种中止,除非上诉法院这样命令。
[2]如在克里斯丁·T.坎贝尔主编的《国际民事诉讼》(1995年英文版)中。
[3]“攻击判决”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似乎有根据。因为后期罗马法尽管有Appellatio(基本上指重审)程序,但早期的大陆法与英国法把对判决感到不满的诉讼当事人援用的救济作为对作出判决的法官进行攻击。后来人们放弃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对作出错误判决的人,必须他的行为不检,才能提起控诉,从而上诉程序从攻击法官改变为攻击判决。虽然如此,近代诉讼法上仍然保留着攻击判决的概念。英美法上的申请重新审理(New Trial),法国法上的向最高法院上诉以及在所有的上诉程序中大量存在攻击判决的观念。其表现为各国法律普遍要求上诉人提出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批评作为上诉的理由。但是把所有上诉程序当作对判决的攻击也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会使人走入弯路。即使攻击成功,严格地说,只能撤销原判决。诚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要让一个新的判决取代原有的判决,必须先撤销后者。但是,一般说来,传统的“撤销原判法院”以外的上诉法院所关注的是找到整个案件或上诉申请所涉及的那一部分案件的正确的解决办法,而不单是审查原判决。参见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页。
[4]第三人异议是对判决提出抗辩的一种特别方式,它在判决成为已决之案的情形下仍能提出。它赋予第三人消除不公正作出的裁判加之于他的不公正后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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