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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诉讼程序导论:证据保全

【摘要】: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81条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了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规定。因此,中国处理这类案件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可依据。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因起诉而耽误证据保全的时机,使证据保全更加及时、有效。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诉讼参加人的要求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81条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了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规定。因此,中国处理这类案件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可依据。为此,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考虑到海事诉讼中涉及纠纷的船舶流动性大,证据的收集、保存的时间性强的特点,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它规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既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尚未进入诉讼时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因起诉而耽误证据保全的时机,使证据保全更加及时、有效。

【注释】

[1]参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第147条。

[2]参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根据法国1976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1998年版本)第642条、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1999年最近修改)第222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一般的节假日或者是星期六的,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1896年《德国民法典》(1998年最近一次修改)第一编第五章第194条至第225条,1896年《日本民法典》(1999年最近一次修改)第166条至第174条,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3条。

[4]参见1907年《瑞士民法典》(修订截止于1996年1月1日)第256条之三、第260条之三、第263条等。

[5][德]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42页。

[6][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李东来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454~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