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确定证据可适用的法律,同样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另外,国际民事诉讼法还要解决在用推定、供认和承认的方法确立证据时应适用哪国诉讼法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学著作者们所持的观点常常截然相反。必须指出,在确定证据方面应适用的法律时,应像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所有其他问题一样,使用演绎法得出以法院地法原则作为出发点是不正确的。......
2023-07-30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诉讼参加人的要求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81条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了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规定。因此,中国处理这类案件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可依据。为此,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考虑到海事诉讼中涉及纠纷的船舶流动性大,证据的收集、保存的时间性强的特点,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它规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既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尚未进入诉讼时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因起诉而耽误证据保全的时机,使证据保全更加及时、有效。
【注释】
[1]参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第147条。
[2]参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根据法国1976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1998年版本)第642条、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1999年最近修改)第222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一般的节假日或者是星期六的,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1896年《德国民法典》(1998年最近一次修改)第一编第五章第194条至第225条,1896年《日本民法典》(1999年最近一次修改)第166条至第174条,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3条。
[4]参见1907年《瑞士民法典》(修订截止于1996年1月1日)第256条之三、第260条之三、第263条等。
[5][德]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42页。
[6][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李东来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454~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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