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个别劳权是指劳动者个人独立享有并由个人自主行使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因而又称为劳动工资权。职业培训权又称职业技能培训权,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
2023-07-30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物质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已经纳入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具有劳动关系的一般属性,也具有法律关系的属性。至于不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只可能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或者不具有法律关系性质;而虽然在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可见,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因而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劳动关系一样,劳动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工会组织和雇主、雇主组织,可以区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狭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指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我们这里主要也是在狭义上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这一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参加者。学术界有“两主体说”与“三主体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两主体说”认为劳动者及劳动者组织(主要指工会组织)与雇主(用人单位)及雇主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三主体说”赋予劳动关系更加宽泛的含义,即将劳动关系理解为由劳方、资方、政府方共同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实际上将劳动关系等同于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样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相关组织也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雇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具体表现为:享受权利的一方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实现。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对劳动者而言,是指劳动者通过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指通过组织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其用人权利和履行其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或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团体)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行使,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不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劳动法律规范虽然是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但劳动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自动生成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法律事实才能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所引发的结果。按照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①行为是指受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意志所控制的法律事实(含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包括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②事件是指不受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意志所控制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的文章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个别劳权是指劳动者个人独立享有并由个人自主行使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因而又称为劳动工资权。职业培训权又称职业技能培训权,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
2023-07-30
在工业革命前约400年的英国,曾经颁布过强迫被赶出土地的劳动者到工厂去做工、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谓“劳工法规”。前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有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涉及工人失业、劳资关系、劳动保护等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了不同特色的劳动相关规定。......
2023-07-30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廉租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2023-07-30
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如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加班加点意味着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在工时立法中对于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以防止延长工作时间的滥用。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2023-07-30
(一)城镇职工流动就业时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城镇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资金转移办法如下。再次,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其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23-07-30
(一)制度衔接两项制度并轨后,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租房分配。......
2023-07-30
(一)管理体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30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待遇给付与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023-07-3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