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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摘要】: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限定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非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如家庭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而不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或劳工、雇员)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企业主)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因此,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狭义上的劳动关系指个别劳动关系。我们这里主要是在狭义上使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狭义的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或雇员),一方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我国劳动法限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劳动者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限定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非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如家庭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的过程。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劳动者,这直接关系到人身(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权利保护),此即人身关系的属性,这种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财产关系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不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在完全理想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市场机制双向选择,以现代契约形式——劳动合同来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劳动关系时,应基于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关系,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人力资源配置服务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险关系。指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政策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工会组织、监督关系。指工会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劳动争议关系。指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6)劳动监督检查关系。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