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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渊源: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摘要】: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成文法国家,劳动法的渊源仅限于各种成文法;在承认不成文法的国家或地区,劳动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法外,还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告诉人们从何处找到劳动法律规范。在成文法国家,劳动法的渊源仅限于各种成文法;在承认不成文法的国家或地区,劳动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法外,还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劳动领域事务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律包括专门的劳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包含的有关劳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两部重要的基本法。此外,在《工会法》《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劳动法律规范。

(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劳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2001年6月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暂行性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也带有较强的政策性。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实践中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等。

(五)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等。地方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市的政府制定规章,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

(六)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0多个,如1930年批准的《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1年批准的《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等。

(七)法律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或准规范性文件

作为劳动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所做的规范性解释,这种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占有特殊地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公布实施)。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准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渊源之一,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等。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