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欧盟委员会决议及欧洲法院复审程序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欧盟委员会决议及欧洲法院复审程序

【摘要】:委员会在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准备了上述详尽论述的观点。决议指明需要什么样的资料,规定资料被提供的时限,说明如果决议没有被完全遵守可能会扣押财产,同时还通知公司其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复审决议的要求。这种两个阶段的程序已由欧洲法院批准。

(一)欧洲法院或初审法院

在听取法律顾问发言和当事人请求的争辩之后,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将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布命令,并要求下列的全部或一些:(1)当事人亲自出庭;(2)要求提供文书和信息;(3)证言;(4)委托提出专家报告;(5)对争议的地点和物品进行检查[5]

这些证据可由法院本身,或一特别任命的法官或起草报告的法官记录。当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可在场。

(二)获取在委员会未决的案件的资料

至于委员会诉讼,人们必须区分以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律(第169条诉讼)为特征的诉讼中的调查措施与涉及个人和/或公司为当事人的竞争诉讼中的调查措施。

1.针对成员国的诉讼

次级共同体立法经常要求成员国向委员会通知其执行进程。未能传达上述信息本身就是对共同体机构和成员国之间合作要求的一种严重违反,应受到法院的制裁。

在成员国有机会对一个详尽论述的观点作出回答之前,委员会不应控诉成员国。委员会在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原告、委员会与成员国的联系,以及其他各种渠道,如欧洲议会的议员)的基础上,准备了上述详尽论述的观点。如果存在问题的成员国能证明在法院诉讼开始之前能使其法律与欧共体法律一致,该诉讼将被终止。然而,如果成员国在司法诉讼开始之后才作出使其法律与欧共体法律一致的保证,则委员会可继续这一案件,直到法院发现在保证作出前的违法行为为止。

2.竞争问题

在调查竞争问题时,委员会依据“资料请求”和“检查”收集证据。

(1)提供资料请求

委员会可能首先作出对资料的请求[6]。请求必须说明委员会调查的法律基础和请求的目的,同时也要说明对提供错误资料的惩罚。当一个公司或联合公司提供不完全的资料或没能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时,委员会将作出决议,根据该决议强制要求提供被请求的资料。决议指明需要什么样的资料,规定资料被提供的时限,说明如果决议没有被完全遵守可能会扣押财产,同时还通知公司其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复审决议的要求。

这种两个阶段的程序已由欧洲法院批准。至于前面提到的制裁(收取罚金),罚金最多为5000欧洲通用货币单位(ECU)或日罚金最多为1000欧洲通用货币单位。委员会经常从竞争者和一项被异议的协议或协同行为的当事人的顾客处获取资料。

(2)检查

对委员会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享有的调查公司的权力已产生了众多的判例法。委员会被授权检查公司账簿和其他商业记录,并复制或摘录账簿和记录及进入公司的任何经营场所或财产。委员会也可在公司的经营场所向其办事员和职员进行突然袭击式的询问。

虽然委员会官员有上述广泛的权力,但必须向被调查的当事人出示调查已由委员会授权的书面证明,详细说明主要事件和调查的目的。委员会还必须通知被调查当事人:如其拒绝合作将会受到惩罚。公司可能会拒绝同意调查官员进入其经营场所。

在大多数案件中,委员会将作出强制性的判决。如公司未能遵守则将会被处以罚金和/或定期的罚款(罚金和罚款的数量与不遵守提供资料请求的罚金和罚款的数量相当)。公司可向初审法院提出对裁决的异议。上诉是否能阻止检查的进行是有疑问的,但如果上诉最后成功,法院会禁止委员会使用资料。

如果公司继续拒绝遵守委员会的判决(一些公司更愿意阻止调查,并把罚款视为一种商业开支),委员会官员可以请求相关成员国权力机关的协助,以强迫其遵照执行。

委员会在合并控制诉讼中有类似的事实调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