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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托幼园管理常用四种法律方法

【摘要】:微阅读以上介绍了我国托幼园所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四种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含义

法律方法是指园所管理人员运用国家制定的各种教育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和教育方针政策,对园所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教育法律、法规、法令等是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教育宗旨、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以实现国家对教育的领导与控制。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和司法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各级管理者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机构,导致教育行政及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育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加快了教育法制建设的步伐,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一批教育法律。在幼教法规建设上也取得了可喜成绩,《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实现幼教事业规范化管理的两个重要的法规。这对促进新时期我国幼教事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也为托幼园所管理人员依法办园、依法治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托幼机构打破了原有封闭式的办园模式,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园的独立实体。这就使托幼园所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更加密切了,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多、更复杂了。因此,园长作为国家委托对园所全面负责的法人代表,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成为国家法律的忠诚执行者,保证托幼园所的办园方向;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维护和保障园所、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对园所内部进行管理,如对教师因失职造成幼儿严重伤残的事件,对保教人员辱骂、殴打儿童的行为等,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加以解决和杜绝。

(二)法律方法的特点

法律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1.强制性

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力量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

2.规范性

法律规范是社会所有有关组织和个人行动的统一准则,对所有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律、法规都用极其严格的语言,准确地阐明着一定的含义,并且只允许对它做出一种意义的解释。所有的教育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3.稳定性

教育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因此它的制定、修改、废止都要非常慎重,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朝令夕改,只能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运用法律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实质是依靠上层建筑的力量来影响教育,控制教育机构的管理。法律方法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合法与违法)内调整和控制幼儿园内部的活动,事实上,在法律方法作用范围以外,还存在着广泛的领域,还有大量的管理工作要做。此外,法律方法本身也有某些局限性,如刚性过强、弹性不足、缺乏灵活性等,容易导致管理系统呆板、僵化,不利于管理者根据具体情况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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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介绍了我国托幼园所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四种方法。在现实的工作中,各种管理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起作用的,任何一种方法的作用和效果都是有限的,而众多方法的综合运用,则可以起到相互取长补短的作用和效果。因此,需要整体地、综合地、优化地看待和运用这些方法,使之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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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介绍了我国托幼园所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四种方法。在现实的工作中,各种管理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起作用的,任何一种方法的作用和效果都是有限的,而众多方法的综合运用,则可以起到相互取长补短的作用和效果。因此,需要整体地、综合地、优化地看待和运用这些方法,使之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