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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职能及其作用-学前教育管理学

【摘要】:教育行政主体实际上是相对于教育行政客体而言的。(二)教育行政的职能教育行政职能是指教育行政系统或组织所具有的职责、功能和作用,实际上意味着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行政客体的作用。总体来说,我国教育行政职能体现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对国家教育事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能为宏观调控。

教育行政的性质决定了教育行政的职能,教育行政职能既是教育行政机构设置的依据,也是教育行政决策的目标,更是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教育行政的主体

要了解教育行政,首先要明确教育行政的主体。教育行政的基本点是运用国家权力来管理教育,因而,国家是天然的教育行政主体。具体来说,国务院和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都是教育行政的主体,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教育职能的时候也构成教育行政的主体。教育行政主体实际上是相对于教育行政客体而言的。教育行政的客体指接受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各类型的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等。中央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兼有主体和客体的职能,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二)教育行政的职能

教育行政职能是指教育行政系统或组织所具有的职责、功能和作用,实际上意味着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行政客体的作用。

日本学者久下荣志朗等人所著的《现代教育行政学》一书,从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作用的角度将教育行政的职能划分为两大类:权力方面的限制作用和非权力方面的促进作用。

1.权力方面的限制作用

权力方面的限制作用指的是教育行政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客体,或者限制其行为,或者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主客体之间是一种行政支配关系和领导控制作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约束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行政指令:教育行政部门凭借上下级的权力服从关系对教育活动进行管理的手段,包括制定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教育方针政策,部署教育的重点发展项目,直接任命教育行政机构、部门的负责人,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等等。

(2)教育立法:政府部门或者教育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的客体进行规范管理。

相对来说,教育立法较行政指令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强迫性,教育行政主体通过这两种手段来保证教育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2.非权力方面的促进作用

非权力方面的促进作用指教育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在教育工作上给予技术上、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或者给予经费补助等。具体来说,包括教育督导、教育经费的拨付,提供师资培训、信息服务等,从而对教育行政客体的工作予以支援、协作和促进。非权力方面的促进作用还可以采用教育和激励的方法,比如通过政治思想工作、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等方法,来促进下一级教育部门机构、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总体来说,我国教育行政职能体现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对国家教育事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能为宏观调控。具体是指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拟订教育法令、规章,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任用、培训和考核教育人员,预算、拨付教育经费,充实教育设备,进行教育督导、评价和教育统计等,实现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等。教育行政在现代教育事业和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教育行政应着重发挥其领导职能、调节职能、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从而为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实现教育方针和目标创造良好、适宜的环境条件。